刘占江诈骗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40:23 58 人看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石刑初字第0033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占江,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崇礼县,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崇礼县驿马图乡下山岔村。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2月22日被羁押,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占江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7月24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占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占江在明知他人没有能力为被害人办理入学事宜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在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苹北旅馆等地,以能为被害人寇冠办理解放军艺术学院入学名额为名,共骗取寇冠及其家属人民币55000元。后被告人刘占江被抓获,赃款已灭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占江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向东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刘占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解自己只是为了帮助他人,没有诈骗钱财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占江在明知付兴来(在逃)没有能力为被害人办理入学事宜的情况下,仍伙同付兴来在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苹北旅馆等地,以能为被害人寇冠办理解放军艺术学院入学名额为名,共骗取寇冠及其家属人民币55000元。后被告人刘占江被抓获,赃款已灭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占江的供述证实,其于2006年9月至10月间,以帮助寇冠上军校为名,伙同他人骗取寇冠母亲的人民币55000元。

2、寇冠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骗的事实以及刘占江就是拿走其55000元的人。

3、证人张淑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因其女儿上学的事被他人骗取人民币55000元,并指认被告人刘占江就是骗取其钱财的人之一。证人刘继尧的证言亦能证实上述事实。

4、工作说明3份证实,寇冠所持有的武装部材料、录取通知书上的章均系伪造,且其没有被北京军区政治部录取的事实。

5、被告人刘占江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占江因涉嫌诈骗于2007年2月22日被抓获。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占江对其供述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并没有诈骗的故意,而是确实相信付兴来能够有办法让寇冠上军校,对其它证据未提出异议。经审查,被告人刘占江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稳定,现其推翻原有供述并无根据,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上述证据系合法取得,与本案有客观联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占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占江辩称,其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占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对被告人刘占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占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22日起至2010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占江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吴跃增

人民陪审员朱国庆

人民陪审员张玉娟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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