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7条。
[解析]
一般地域管辖是每年资格考试中不容质疑的重点,而其相关规定又极其庞杂,考生在掌握一般地域管辖时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就公民而言,在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是被告就原告,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掌握第23条时,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第1款与第2款强调的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是财产关系诉讼,仍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第二、第3款与第4款强调的是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需注意与《民诉意见》条8条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区别。
4、《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案件的管辖,其确定的标准是几个被告是否在同一辖区。
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8条、第19条第2款、第20条、第25条。
[解析]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是历年资格考试中各种类型试题必考重点内容,由于其法条内容琐碎,因此,考生需从其法条的规定中掌握以下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律: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在判断协议管辖是否有效时,需注意《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无效协议管辖约定有以下几种:第一、口头协议无效;第二、选择的管辖法院不明确的协议无效;第三、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协议无效。
2、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未作出协议管辖约定时,即应按照下列确定法定管辖的方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1)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分三步:第一、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包括交货地)的约定,如果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则案件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看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则该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约定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则合同实际履行时,该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实际履行,则该履行地无管辖权。第三、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如果是购销合同,则按照实际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果是加工合同,则按照约定履行地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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