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事证据保全的若干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8 17:25:44 222 人看过

一、依法办案,维护国家的海事司法主权

涉外海事证据保全系典型涉外案件,能否依法办案,既关涉中国法院的国际形象,又与维护国家的海事司法主权紧密相连。在承办这种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依法审查请求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及其委托中国律师的手续是否齐全、所请求保全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作用、被请求人是否与该证据有关,尤其是从严审查是否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就会使有关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经审查,有关请求合乎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在请求人正式提出请求的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许证据保全的裁定,并立即付诸执行。船舶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一旦稍许迟缓,即可能因船舶开航而使保全措施难以实施,故高效率的司法审查举措,将为证据顺利保全赢得宝贵时间。另外,海事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涉外海事证据保全,而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否则可能导致违法办案而引发国家赔偿,这也是涉外海事证据保全与《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保全规定的不同之处。

二、精心策划,准备多套保全方案,以防保全中的不测情况

到外轮上执行证据保全,与在国内船舶上执行司法任务相比,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料不到的情况,如果是不法船舶的话,甚至于可能有生命危险。为了圆满完成保全任务,有必要事前精心策划,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准备多套不同的保全方案,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携带必要的警用器械,如手铐、警棍等;对执行任务的法官和法警在进行必要的外事纪律教育的同时,对保全工作要进行严密分工,定责、定岗到人,以确保整个证据保全过程有条不紊、万无一失。对方便旗船以及对来自社会治安秩序有问题或来自疫区的船舶进行证据保全时,应特别注意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既要防止暴力甚至武力抗拒保全工作的情况发生,也要防止传染性疾病如非典型肺炎对法官身体健康的危害。另外,在外轮上执行证据保全,一定要事先取得海事局、边防、海关、检疫等机关的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既依法办案、又防止不测情况的发生。事实证明,将情况考虑得复杂一点是正确的,否则在遇到意外情况时可能会轻重不辨、手足无措。

三、对违抗法院保全裁定者即时予以警告、训诫,彰显中国司法权威

在保全过程中,有的外轮船长因慑服于随船船东代表的不当影响,或因为其他原因,可能会对法院要求其提供证据的司法行为百般敷衍,拒不出示证据或仅出示一两件证据,却以种种借口搪塞法院的证据保全工作,使法院的司法举措陷入被动。对此抗法行为,执行法官一定不能退让迁就,而应该即时依法予以警告和训诫,义正辞严地告知拒不出示证据的,将依照中国法律对可能存放证据的舱室进行搜查,若发现有伪证或妨碍司法公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国法律追究船长相应责任。涉外海事证据保全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司法行为,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海事司法主权,因而绝不允许当事人对此讨价还价、为所欲为。被申请人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向执行法官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如果对法院保全证据的裁定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复议申请,但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和阻碍证据保全措施的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5日 00: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事证据保全相关文章
  • 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本文从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对海上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入手谈CFR买卖、运输途中转卖货物和买方拒收货物三种情况下保险单及保险利益的转让效力的问题。关键词:保险利益效力转让引言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之一,其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给予赔偿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然而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对此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并不详尽,在实务中经常引起纠纷。本文试图结合我国保险实务及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从保险利益的概念、立法现状、效力、保险利益与保险单的转让等方面对海上保险中出现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海上保险事业献以微薄之力。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立法现状对于保险利益这一概念,至今尚无透彻而令人满意的定义。英国学者约翰·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
    2022-04-28
    112人看过
  • 当前辩护证据材料存在的若干问题
    辩护证据材料,是指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它必须经过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辩护证据材料进行质疑和查证是公诉人的一项常规工作。笔者通过长期的办案实践,发现当前辩护人在把握证据材料的程序性、实体性要件时随意性较大,辩护人的调查活动存在若干问题。一、数量少据粗略统计,在约1/3的刑事案件中,辩护人不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在约1/3的刑事案件中,辩护人仅能向法庭提交少量证明被告人平时表现好、认罪态度好等与犯罪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只有1/3的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能向法庭提交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但数量非常有限。这说明,在当前的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未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活动。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一是现行法律对辩护人调查权设置了诸多限制,压抑了辩护人调查的热情;二是公众不理解辩护人的工作,使辩护人施展不开;三是执法部门对辩护人工作存在戒备心理,使辩
    2023-06-11
    71人看过
  • 对外贸易法若干问题研究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至今将近十年了。在这十年中,我国对外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在两年前加入WTO以来,我国外贸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因此,遵循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适时修改外贸法,这已经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关键词:对外贸易法;地位;作用;问题;修改一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
    2023-06-05
    237人看过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关于管辖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第二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行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被告船舶的船
    2023-04-15
    365人看过
  • 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一.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重婚罪的犯罪客体问题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是被犯罪所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称之为法益。刑事立法上设立任何一个犯罪,都以保护某种既存的社会利益为目的,同时也表现了立法者的某种刑法价值取向。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行为没有侵害任何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如果某一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可以说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也就具有了构成犯罪的可能。同样,对某一具体罪名的犯罪客体的认定不同,也势必会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该罪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重婚罪的犯罪客体对重婚罪的成立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理论上关于重婚罪的客体主要有两
    2023-06-14
    275人看过
  • 交通肇事逃逸的若干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1、出于逃避
    2023-06-13
    222人看过
  • 关于我国外资并购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和投资环境的优化,我国的外资并购日趋活跃,并表现出并购行业的选择性、并购对象的特定性、并购形式的多样性等发展特点和动向。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既有积极推动作用,又存在某些消极影响。我国应针对外资并购暴露出的问题,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建构。关键词:外资并购,特点,问题,法律对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西方国家的经济普遍步入调整期、发展速度减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却是一枝独秀,保持快速增长。稳定的政局、巨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着大量国际资本驻足中国。综观在华的外国投资,虽然新设项目或企业的“绿地式投资”仍然占据外国投资的主体,但并购式投资悄然升温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履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外资并购环境日益宽松,越来越多的外商(包括港澳台商)看好并购投资,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追踪和把握外资并购
    2023-04-21
    394人看过
  • 适用补强证据规则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补强证据规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所列的五种证据,其本身并不属于补强证据,而属于被补强的证据。这五种证据只有在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加以运用,否则,法官就不能将这五种被补强证据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补强证据是证据种类中的一种。而作为一种证据,补强证据首先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如果没有证据能力,这种所谓的“证据”,充其量也只能算作证据材料,而不能成为补强证据,例如证人的个人意见或猜测等等;其次,补强证据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如果其本身不具有证明力,当然也不可能补强证明力明显薄弱的证据。3、本身证明力薄弱的证据不能作为另一个证据的补强证据。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两个证人所作的有利于或不利于该原告的证言,在此情况下,这两份证人证言之间,相互不能作为补强证据。4、被补强证据如果
    2023-03-28
    193人看过
  •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若干问题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若干问题近年来,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河南焦作“3·29”特大火灾事故、广东省汕头市华南宾馆“6·10”特大火灾、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辽宁阜新市“11·27”特大火灾事故等等。这些火灾事故的人员死伤人数和财产损失都让人触目惊心。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有多种,但是我国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对于火灾的预防和惩处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完善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相关规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一,“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
    2022-03-16
    329人看过
  • “虚构保险标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保险标的虚构行为着手认定内容提要:虚构保险标的以骗取保险金是一种常见的保险诈骗行为。这样,保险标的的界定就显得至为重要。然而,保险标的的法定概念明显存在缺陷,亟需完善。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对于保险实务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何认定,需要探讨。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从何时开始,众说纷纭,本文以虚构保险标的这一情形为切入点,对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进行探究。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其中情形之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该项规定本身固然比较明确,但在适用过程中仍有若干问题值得探究。笔者在此抛砖引玉,以就教于方家。一、保险标的法定概念的缺陷及完善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4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是保险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被保险的对象或客体,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具体而言,根据《保险法
    2022-04-21
    330人看过
  •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自发布以来已实行了23年,其中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公证法出台日渐高涨,而且已经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曾有幸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司法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的立法研讨会,有机会参与研讨《公证法》立法的一些重大问题,而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正确的把握是建构先进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公证法律制度的前提,本文试图就这些重大的基础问题发表看法,以期推动我国公证立法的完善。一、公证的性质与作用公证的性质是设置公证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它从整体上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建构。从世界的发展潮流看,各国大多倾向于将公证看作提供社会公信力的活动,公证的公权性正在淡化或逐渐消失。而我国一般认为公证是一种国家证明活动,公证权是国家证明权,公证机构是依照国家授权履行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从公证的起源看,公证人源于犹太、埃及、希腊等地的法院
    2023-04-24
    409人看过
  • 货物运输涉及合同纠纷的若干问题
    引发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问题有:一、无资质承运人合同效力问题。二、无效货运合同的处理原则。三、收货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以下四点,分别是: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4、对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越不结算是否认可送审价的问题。二、旅客乘坐客车时出现自身财产损失谁来负责?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程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
    2023-03-30
    443人看过
  • 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为了有效地实施专利权的海关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一、凡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发生下列情况变更,专利权人应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中国专利局的证明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一)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国籍、地址或发明创造名称变更;(二)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三)专利权终止;(四)专利权被继承、转让或赠与;(五)专利的许可情况发生变化;(六)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变更情况。二、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应在海关要求时交验海关所在地或专利权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中国专利局指定部门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簿出具的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三、
    2023-04-23
    151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问题意见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
    2023-06-06
    249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事诉讼证据首先,证据是指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海事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海事案件事实的全部真实材料。当海事纠纷发生时,我们必须借助海事诉讼证据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海事诉讼法》建立了海事特别诉讼机制... 更多>

    #海事证据保全
    相关咨询
    • 民事诉讼适用的若干证据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6
      一、《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二、《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 立的问题。涉及若干张银行卡。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4
      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
    • 妨害公务罪证据材料若干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7
      1、妨害公务罪的关键,是暴力行为是否妨害了对方“依法执行公务”。 2、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
    •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若干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27
      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损害理由)开始起三年为诉讼时效,如果合同一直未履行,从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时间开始计算三年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
    • 行贿的若干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0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是否免于起诉要看具体情形,是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还是直接被查出来!要分情况分析!数目不算大,有免于起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