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何某系珠海金湾一塑料公司员工,已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12月7日,何某于7时53分上班,17时01分下班,下班后外出吃饭于17时30分接到公司电话通知其回公司加班,在返回公司途中于19时30分遭遇交通事故,22时许被送至珠海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12月9日12时50分何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3年12月24日,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无事故责任。
2014年2月20日,何某的亲属向金湾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2月21日,公司在《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栏写明何某是在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同意申报工伤。同日,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伤亡员工何某在珠海市某塑料有限公司上班。2013年12月7日下午5点30分下班后外出吃饭接到公司加班通知后,回公司加班,但在返回工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身亡。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2014年3月14日,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何某事故属于工伤。不过,面临工伤赔偿,公司随后开始不断申诉,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4年5月9日公司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公司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他是回公司加班途中出事
公司提出,并无证据能证实何某返回公司的目的是加班,何某2013年12月7日17时01分就已下班,对何某是否在上下班途中没有直接证据。金湾人社局则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何某是在返回单位加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对此,一审法院则认为,公司开具《证明》确认何某是在返回公司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事实,与公司在《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确认的何某是在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一致。公司虽然在庭审中对《证明》提出异议,但未有提供相反证据,结合《证明》及《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反映的事实情况,法院对何某于2013年12月7日去公司加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确认。交警认定何某在事故中无事故责任,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遂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昨日下午,该案在珠海市中院进行二审,将择日宣判。
法律知识链接
什么情况算上下班途中?
记者了解到,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下班回家路上出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上下班途中,在正常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且没有责任,属于工伤;
2、上下班途中,未在正常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不属于工伤。
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的划分,具体如下: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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