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东道国仲裁及中国投资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20:39 484 人看过

——从MR.TZAYAPSHUM诉秘鲁共和国案的管辖权裁决看投资仲裁的最新发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签订了相当数量的双边投资协定。最近,中国还修订了许多旧的双边协定,这种发展被称之为从第一代双边协定向第二代双边协定转变过渡。可是,中国的双边协定是否为中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足够的保护的问题仍然存在。MR.TZAYAPSHUM诉秘鲁共和国案(以下简称秘鲁案)是由中国(香港)投资者在中国双边协定下向外国提出的第一个投资仲裁案,可以用来说明一些问题,包括检视中外双边协定是否存在足够广义定义的仲裁条款,是否提供令人满意的实质性保护标准,是否可以凭借最惠国待遇条款利用其他双边协定的可能性,对间接投资的保护以及有关中国双边协定的地域适用的问题。最后,本文还叙及中国投资者面对的仲裁裁决的异议和执行的问题。

一、背景介绍

自从八十年代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签定了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双边协定)以来,中国表现出从一个对外国投资相对保护主义政策到逐渐采取自由主义的显著转变。这种趋势体现在中国在近几年签订的大量双边协定中。到2009年6月止,中国已经签订了126个双边协定(数量高居世界第二)。中国同时也修订了许多旧的双边协定。中国在对投资保护政策上的转变趋势通常被称之为中国双边协定从第一代到第二代的转变。

对中国双边协定的讨论过去几乎总是着眼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的方面,重点在中国第一代双边协定所提供的不充分保护。这是可以理解的。看一下统计数据,在过去几十年里,外商对中国的投资远远超过了中国在海外的投资。1此外,中国对外商投资采取的更自由的态度及加强的投资保护主要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而不是为中国的海外投资铺平道路。

由于近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着中国政府采取重要的鼓励措施,中国已成为海外投资一个日渐重要的源头。最近的一项针对中国对海外投资的政策研究发现,为了推进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中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已经流程化和分散化。在2008年,中国的海外投资总量达到550亿美元,南美和亚洲的国家为主要投资目标。考虑到这个发展趋势,特别是中国公司在非洲和南美的大量投资2,自然而然一个问题出现了:中国的双边协定是否为中国公司投资海外提供了足够的保护?

与这个问题密切相关的问题在秘鲁案的管辖权裁决中凸显出来。这是在中国双边协定下由投资者提起的第一个投资仲裁案例,并且,更重要的是,该案是由中国(香港)投资者向外国提起的仲裁。至今为止,尚没有出现由外国投资者向中国提起的双边协定下的投资仲裁案例。

在探讨中国的双边协定是否对中国投资者的对外投资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时,我们将通过对秘鲁案管辖权的裁决的分析在不同方面评估一下中国双边协定提供保护的充分性,包括是否存在足够广义定义的仲裁条款,是否存在令人满意的实质性保护标准(不得进行无足够及时补偿的征收,公平待遇,稳定安全及保护,等等),是否可以凭借最惠国待遇条款利用其他双边协定的可能性,对间接投资的保护以及有关中国双边协定的地域适用的问题(在何种程度上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投资者可以利用中国的双边协定)。许多旧的中国双边协定仅仅包含狭义措词的仲裁条款,投资者为了克服管辖权限制采用了不同策略,我们亦将予以特别的关注。

除了讨论由秘鲁案的管辖权裁决中提到的问题,我们还将对中国双边协定的发展情况背景作个简单介绍,以及在中国双边协定下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执行。

二、秘鲁案的管辖权裁决

如上所述,秘鲁案是首宗在中国双边协定下的案例。这个案例提出的许多问题对评估中国双边协定的优势和劣势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案是由于秘鲁共和国的违约行为,影响到申请人在其所有的一家从事捕鱼业及向亚洲市场出口业务的秘鲁公司的投资在中秘双边协定下提起的仲裁案。

在2004年,秘鲁税务局展开了一系列的行动,这些行动破坏了申请人公司的商业活动和经济发展,其直接原因是秘鲁政府非法和专断地对公司帐户实施了税款扣押,干扰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2006年9月29日,申请人对秘鲁共和国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启动了仲裁程序。仲裁请求是在中秘双边投资协定下提出的。在仲裁中,申请人声称秘鲁共和国违反了中秘双边协定的以下条款:

1.对投资采取公平待遇的义务(第3.1条);

2.保护投资的义务(第3.1条);

3.没有补偿不得征收的义务(第4条);及

4.允许资金和利润转移的义务。(第6条)

秘鲁共和国拒绝了申请人的指控,并且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

1.申请人不是在中秘双边协定下的投资者;

2.申请人在争端发生前尚未作出投资;

3.申请人未能主张一个形式上成立的征收案例;

4.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不在中秘双边协定的仲裁条款范围之内。

2009年6月19日,在交换书面文书和就有关管辖权的问题开庭之后,仲裁庭对秘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裁决。仲裁庭驳回了以上1-3项异议理由。对于第4项异议,仲裁庭只支持一项由申请人提出的违约行为,即有关征收的索赔请求,是属于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之内的。其它三项请求以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被驳回。对征收案的实质性审查仍在审理中。

为了对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必须面对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从中国投资者的角度评估中国双边协定普遍关注的。这些问题包括:

1.在第一代中国双边协定中如何解释狭义措词下仲裁条款中仲裁庭管辖权范围?

2.是否可以通过这些条约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援引其它双边协定中更优惠的仲裁条款来扩展仲裁庭的管辖权?

3.中国公民通过在另一个非双边协定国家设立的公司进行的间接投资是否得到中国双边协定的保护?以及

4.作为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是否可以依靠中国双边协定的保护?

这些问题都将在以下进行讨论。

(一)第一代和第二代中国双边协定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保护范围

在秘鲁案中适用的中秘双边协定,属于所谓的第一代中国双边协定。第一代中国双边协定具有只提供相对有限的实体和程序性保护的特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8: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庭相关文章
  • 外国投资者欣然步入中国股市
    近几年来,中国股票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然而这个新兴的市场急需一个更为合理有效的运营机制,也需要人们对之进行公平理智的评价。在刚刚过去的几年中,中国的股市所获得的发展业绩已经大大超出了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的股票市场,但是与此同时,中国股市的泡沫成分相当巨大。在购买相同的实际价值时,中国的投资者往往要花上是外国投资者几倍的资金。中国的股票交易开始于十年以前。经过整个九十年代的逐步发展,中国上海和深圳的两所股市已经联合拥有了3500亿美元的资本。仅去年一年,两地股市就从公开发行市场筹集了180亿美元的资金。更为令人惊讶的是,上市的中国普通股的市场总价已经高达5000亿美元。中国股市面临的最大的难题是它缺乏统一性。首先,中国当前有完全独立经营、各自为政的沪市和深市两家股票市场。其次,在这两家股市中,又分别有A股和B股两种股票,其中A股面向中国公民发行,B股面向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最近有传言说,
    2023-06-06
    287人看过
  • 外国投资者能否将在华投资汇出
    外国投资者能否将在华投资汇出p>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处置收入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处置收入、知识产权许可费、依法取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收入,境外隐名股东中途离开公司时,如何要求分红。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投资收益的归属,强调如果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的权益,在外商投资企业领域,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隐名股东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协议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利润和其他权益的主张,法院也予以支持,这与外国隐名股东是否要求分红无关。重要的是突出投资者和隐名投资者(股东之间)之间的协议,这是一开始签署的协议但是,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隐名股东的身份是否有证据证明;(二)双方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多少。没有约定的,按照隐名股东的出资比例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外
    2023-05-07
    411人看过
  • 外国投资者可在华设投资性公司
    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并明确投资性公司可持有境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定指出,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其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投资性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也可以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
    2023-06-06
    94人看过
  • 中国企业准备转向外国投资者寻求融资
    某证券的一份分析指出,以银行、地产开发商和能源企业为首,主要业务位于中国内地的公司在2013年有总计价值1692亿美元的未偿还债券被中国以外的投资者持有,相比2012年增加了60%,是2011年时候规模的两倍以上。这些债券中的很多都是通过香港地区售出的,此外,加勒比海地区也是一个常见的债务发售地点。该证券的研究也指出,估算中规模达到2万亿美元的流通中中国企业债券中,有8%被外国人所持有。这份报告也指出,2013年9月的时候,外国银行向中国企业发放的贷款规模是6090亿美元,相比2011年底时候,规模增长了接近三分之二。这相当于同期未偿还的中国企业贷款的5%。买入这些债务的投资者认为,虽然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增长正在放缓,但是中国企业债券还是一个好的投注。他们也指出,这些通过国际债务市场获得资金的企业通常有更好的财务健康度,不太可能出现违约。与此同时,这类中国企业债券相比具有类似评级的西方公司
    2023-06-09
    204人看过
  • 国外投资者关系管理
    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扩张及人们投资观念的变化,投资者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意识到要保证融资渠道的畅通和公司的持续发展,就必须拥有长期稳定的投资者客户,建立与公众投资者良好的互动关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投资者关系也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操作工具。信息披露内涵的延伸资本市场在不断发展,投资者也在走向成熟,他们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信息披露有了更高的要求。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投资者开始要求上市公司增加对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的披露。但当前的会计准则无法完整可靠地支持这项工作,主要问题在于定价方面。举例说:同样是饮料集团,Diageo公司可以将从外部获得的Smirnoff品牌资本化,却不能将自身的Bailey品牌资本化。这对IRM操作者及会计制度是一个挑战。现在,投资者又开始关心起上市公司非财务类的信息了,比如说环保问题、道德问题、社会公益事业等。投资者普遍认为优秀
    2023-06-06
    438人看过
  •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风险投资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1)投资者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并应至少有一名第7条所述的基本投资者(2)非法人风险投资企业投资者认购的最低总出资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风险投资企业投资者认购的总资本最低金额为500万美元。除第7条所述的必要投资者外,其他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虽然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III)有明确的组织形式(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V)但企业的业务活动委托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管理除外,风险投资企业应具有三名以上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主要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投资前三年内主要从事风险投资(二)申请时,其管理的累计资本不得少于1亿美元,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用于风险投资。如果所需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本段的业绩要求为:申请前三年的累计管理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5000万元已用于风险投资)(III
    2023-05-07
    407人看过
  • 国内企业隐名投资三案中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针对第一种情形,为保护冒名顶替者的利益,应本着务实、自我负责的原则,确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并要求其对名义股东和公司外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对第二种情况,要根据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区别对待。隐名投资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如外商投资国家禁止外商进入的领域或者公务员隐名投资企业等,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对隐名投资者的保护不能是简单的隐名投资协议安排,而应通过较为复杂的合同安排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按照务实原则认定隐名投资者为股东。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隐名投资协议不为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所知,因此纯属“两人协议”,对公司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无法确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隐名投资者只能根据双方约定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如果取消隐名投资者的股权,名义股东转让、抵押等将更加困难
    2023-05-07
    156人看过
  • 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不征收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因特殊情况实行征收的,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法律务实1、收购资产外商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并成立另一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予以解散。这种收购资产的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外商作为收购方无需承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任何债务或责任;其不利的一面是,收购资产一般会涉及多种税负,如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预提所得税等。2、收购股权外商也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一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收购股权的
    2023-06-13
    378人看过
  • 美国股票回购对中国投资者的启示
    一、引言早在1999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有了若干起回购案例,如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1996年**国贸回购减资案等等,但直到1999年云*化和**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国有股回购才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当年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公司管理层还是缺乏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的热情。但在2005年,我国政府出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对《公司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上市公司又重新燃起股票回购的热情。**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有多起回购案例。公司管理层开始意识到股票回购是一个可以利用的新兴金融工具。怎样把这一工具用好,从而使公司、投资者和国家受益。或许美国政府对股票回购的导向性政策、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回购的实际做法以及理论家的研究成果都可以为我国开始不久的股票回
    2023-04-22
    80人看过
  • 外国投资者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外国投资者隐名投资法律风险所谓的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之中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资本。一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之为隐名投资者,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目前存在了众多外资之所以采用人头公司进行隐名投资,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考虑:1、规避国内投资准入法规虽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正在逐步放开市场准入的各种限制,然而,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仍规定了一定数量的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外商为了进入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就采取了隐名投资的方式,以国内人士或企业作为显名股东,而自己实际承担企业的出资,甚至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日常事务。2、方便办理公司设立手续内地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较为烦琐的
    2023-06-05
    122人看过
  • 中国企业投资方式及贷款渠道
    对有志于开拓欧洲市场的中国企业,在德国建立子(分)公司或者代表处十分必要。拥有自己的分支机构,不仅可以贴近市场,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更可直接与客户建立联系,省掉中间环节,增加利润。在德国建立分支机构有三种方式:●设立总公司的子公司德国对外国人在德国设立公司没有原则性的限制,德国法律不区分德国人的公司和外国人的公司。中国企业在德国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子公司有很多好处,如子公司可以负责独立地开展贸易业务、投资、参股其他公司等。在德国设立子公司基本上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2.5万欧元,可以由一人或数人设立。●设立总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受某些正式要求的限制。分公司必须在所在地的地区法院办理商业登记,同时提交经过公证的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及经过公证的翻译成德文的该文本。关于总公司的所有变更事宜必须告知分公司的商业登记主管机构。根据德国法律,分公司有
    2023-06-06
    229人看过
  • 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负面清单中禁止领域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性领域,符合条件的外商可以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三十六条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
    2023-04-30
    134人看过
  •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可以汇出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隐名外国股东中途离开公司,怎么请求分红实际中,就我国的隐名投资人,因为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根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投资所得的收益其实要归隐名股东所有。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投资收益的归属,并强调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权益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而在外投资企业领域,隐名股东请求名义股东按协议给付外商投资企业已分配的利润及其他权益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所以,外商隐名股东请求分红,与是否离开公司没有关系,有关系的是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股东之间
    2023-06-13
    472人看过
  • 希腊移民适合哪些中国投资者?
    1、如果你不想花太多的钱希腊投资移民法案规定,投资25万欧元购买房产即可获得永久可更新的希腊居留身份。较低的投资额和较低的生活费用,却拥有较高的生活品质,因此希腊项目适合不想花很多钱就可以取得欧盟身份的投资者。2、如果你渴望欧洲自由通行由于希腊是申根国家,这就意味着获得希腊永久居留权等于获得了申根26个国家自由通行的权力。所以项目适合不想要繁琐的签证程序,在欧洲有商业往来或者渴望在欧洲取得自由旅行权利的投资者。3、如果你想无条件去海外居住希腊是目前在所有发达国家中唯一一个取得永久可更新的居留权,但一天都不需要居住的国家。投资者拿到手的居留权是永久的可更新的居留证,每五年更新一次,更新的唯一标准就是只要持有法定房产依然存在。所以项目适合平日无暇去海外居住,只是希望有需要时可以无条件的去居住的投资者。4、如果你想要有一个家庭度假的处所希腊是世界级的度假天堂,拥有厚重的历史文化和爱琴海2500个
    2023-06-05
    465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庭
    词条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一般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一名仲裁员成立的,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更多>

    #仲裁庭
    相关咨询
    •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XXX投资者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 我国允许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31
      中国金融市场还没有对外全部开放,目前只有股票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股市,其他如期货市场并不允许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期货市场主要是由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组成。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金融信托公司等。善意提醒:没有经过理论和实盘操作培训的个人投资者,最好不要涉足期货交易。因为其风险十分巨大。
    • 投资者如何购买国债,投资者购买国债的方法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1
      根据不同的国债品种,投资者购买国债的方法各不同,具体如下: (1)凭证式国债的购买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可在发行期间内到各网点持款填单购买。由发行点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其内容包括购买日期、购买人姓名、购买券种、购买金额、身份证件号码等,填完后交购买者收妥。办理手续和银行定期存款
    •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应具备哪些条件?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2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所须条件可参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
    •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14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