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代理公司业务职务之便侵吞财物
2015年8-9月,被告人陈某某经人介绍与“**公司”口头约定,为该公司销售无氧铜丝,对外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约,货款由客户打入指定账户,对内被告人陈某某不受公司人事管理的约束,不参与考勤等事项,仅按照其销售数量获取每吨50元的报酬。2013年3月至4月,陈某某以“**公司”名义与多家公司达成供货协议,上述公司按照协议将货款打入陈某某指定账户。到款后,陈某某将其中81万余元占为己有,用于购买彩票。后陈某某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和辩护人认为陈某某签约行为系职务行为,购买彩票不属于非法占有,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一罪。法院经审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梁某以同样理由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陈某某利用了职务之便,也存在一些欺骗客户和公司的行为,但界定陈某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其非法占有款项的归属性质和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如果陈某某占有的款项属于其所在单位,则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陈某某占有的款项属于客户支付给陈某某个人,则其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陈某某行为属于代理“**公司”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与客户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客户打入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公司”所有。陈某某采用欺诈方式要求客户打入自己指定的账户而非“**公司”账户、未上交货款给“**公司”并非占有财物的决定方式,其具有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才是决定方式。因此,判决是正确的。实际上,司法实务主要持此意见。比如《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虞*强职务侵占案,与本案极其相似。**公司与**公司开展合作,由**公司提供资金、**公司提供场地和设备。后**公司亏损,虞*强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以**公司名义与**锦纶厂发生业务关系,**锦纶厂按惯例将38吨己内酰胺销售给代表**公司的虞*强。虞*强在收到本应交给公司的货物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货物予以销售,取得货款及销售款759750元后,除用于支付**经营部等三家单位货款及运费,个人将其余444310元予以侵吞。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虞*强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二罪,虞*强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职务侵占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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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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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便利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犯罪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8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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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员工财物构成违法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2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该罪的要件之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经理、出纳、会计等,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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