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口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安大略园林工程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二审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琼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加积镇先锋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陈-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春,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成,**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浩,泰-和律师**所海南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大略园林工程公司,原住所地海口市义龙路龙昆下村205-1号。
法定代表人:岑*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琼海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口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大略园林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略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春、冯*成和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东、徐*浩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略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3年3月5日,**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略公司签订《转让温泉旅游开发区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以每亩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转让温泉镇雅洞旅游区(又称益雅度假村)土地约100亩给乙方兴办综合性开发项目。合同签订后,**略公司向**公司汇款人民币300万元。同年3月23日,**润滨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略公司签订《旅游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该100亩土地。1994年10月8日,**公司与**略公司又签订《退出琼海合作项目协议》约定:乙方将其从**公司受让的土地100亩转让给甲方独家开发,退出合作;乙方已向**公司支付的土地转让款300万元视为甲方向**公司支付。1996年12月27日,**公司作为甲方直接与乙方**公司签订《转让温泉旅游开发区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同意转让温泉镇雅洞旅游区土地约100亩给乙方兴办综合性开发项目,转让土地的位置待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后,由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项目给予土地;平均每亩地价人民币3万元。
-
新民市**总公司**公司因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167人看过
-
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395人看过
-
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违约金纠纷怎么起诉
126人看过
-
追索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纠纷一案
292人看过
-
国土局与南太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
151人看过
-
目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228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江苏在线咨询 2023-08-1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
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北京在线咨询 2023-09-15(一)首部应依次写明 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与住址或所在地址。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如有的被告下落不明(如离婚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则要说明原因和有关情况。 关于“住所、住址、所在地址”的提法问题。
-
公司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06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受让方符合法律规定,不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形下,那么是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
-
-
打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官司要多少费用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01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