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后怎么样申请中止强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3 07:42:42 223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后怎么样申请中止强拆

行政诉讼开始后,被决定强制拆除的房屋的所有人不必主动申请强拆,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依法应当停止。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行政诉讼案二审后不服怎么样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案二审后不服应这样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实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怎么样自我称呼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称自己为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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