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建设工程预算审查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拨款项目、国家贷款项目、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和利用长期资金市场项目的审查。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我市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和贯彻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其预(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涉及国有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经审查后,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工程预(决)算,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不得结清工程价款。
第六条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建设单位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和概算及修正总概算。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图纸汇审记录和签证资料等。
(三)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四)工程承发包合同或协议、工程结算材料。
(五)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书等。
(六)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
(七)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八)竣工决算报表及竣工情况说明书。
(九)编制工程预(决)算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及预(决)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二)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费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三)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
(四)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六)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七)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扩大开支范围,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八)报废工程、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价格折价、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等各项损失是否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九)债权、债务是否进行清理,库存物资是否有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单价等情况,往来欠款是否有虚列,结余资金是否有隐匿等情况。
(十)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现象。应上交财政部分是否足额上交同级财政基建专户。
(十一)竣工决算报表是否正确、完整,竣工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合理。
第八条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审定的设计施工图、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工程费用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等。
第九条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建成,不及时办理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同时,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并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条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结束要及时进行总结,并须写出总结分析报告。总结的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工程结构、工料消耗、范围构成、核减投资、核增投资、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等。
第十一条工程预(决)算审查要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原始记录卡、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整表、定案通知书等。每个项目的审查,应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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