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娟诉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放房产权证行为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3:21 178 人看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善行初字第1号

原告许文娟,女,1943年1月生,汉族,退休教师,现暂住嘉善县魏塘镇玉兰小区冬青里6幢1梯101室。

委托代理人颜伟新,浙江金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亭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巧荣,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易,嘉善县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卢会时,男,1941年11月生,汉族,原告之丈夫,嘉善县农林局干部,住嘉善县魏塘镇体育南路43弄14号1幢104室。

第三人卢开渠,男,1916年11月生,男,卢会时之父亲,无业,住嘉善县魏塘镇北门街112弄3号。

委托代理人卢会图,男,1945年10月生,汉族,贞会时之疵,嘉善县科技协会干部,住嘉善县魏塘镇北门街112弄3号。

第三人卢成艺,男,1968年12月生,汉族,卢会时之养子,住嘉善县魏塘镇中山西路777弄4幢2梯101室。

委托代理人张久红,女,1969年4月生,汉族,卢成艺之妻,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许文娟不服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发放房产权证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文娟及委托代理人颜伟新、被告委托代理人罗易、第三人卢会时、第三人卢开渠的委托代理人卢会图、第三人卢成艺的委托代理人张久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依据第三人卢开渠的申请,经实地勘丈,确认坐落于本县魏塘镇兴贤路的地号为27-1-4,面积为7.3平方米的平房一间为卢开渠所有,同时确认卢开渠之妻胡光仪(已故),第三人卢成艺为共有人,于1991年10月5日颁发了嘉字第001424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许文娟诉称,坐落于本县魏塘镇兴贤路7号,地号为27-1-4,面积为27.3平方米的平房一间是原告与第三人卢会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于1981年8月8日,以第三人卢会时名义申请建成的,面积为24平方米(另

3、3平方米是建房后由第三人卢开渠加接的)。1988年12月20日第三人卢会时背着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将该房屋登记于第三人卢开渠名下,共有人登记为胡光仪、卢成艺。而卢会时则以申请房产权人的代理人名义出现。第三人卢会时一直瞒着原告,直到1998年3月原告想利用该房办学,遭到第三人卢开渠拒绝后,原告才在被告处查悉,自己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核实产权人及共有人的真实情况下,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请求撤销嘉字第001424号房屋产权证。

庭审中,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列举如下证据证明:

1、1981年8月8日由第三人卢会时提出建房申请,该申请称一家四口,有老有小,加上本人及爱人的工作特点,要求在自己的住房旁,在不影响邻居的前提下建造一间20平方米左右的平房一间。同年9月30日魏塘镇人民政府批准其建造24平方米平房一间,附平面图。

2、1988年12月20日魏塘镇仓桥街居民委员会出具房屋产权证明,证明该房屋产权证为第三人卢开渠所有,第三人卢会时则为卢开渠的代理人。

3.1988年12月6日,第三人卢会时向被告递交私有房屋产权申请表及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将坐落于魏塘镇兴贤路7号的地号为27-1-4的面积为24平方米的平房一间,登记在第三人卢开渠的名下,共有人登记为胡光仪、卢成艺。

4.1991年4月10日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实地勘丈,确认房屋面积为27.3平方米。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异议:

1.建房申请是第三人卢会时提出来的,实际建房也是原告与第三人卢会时共同实施的,该房所有权理应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卢会时具有,被告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即按照第三人卢会时的要求,将产权人登记为卢开渠,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权为房屋产权属谁作出证明。其所作证明没有法律效力。

针对原告上述异议,被告认为,虽然原告所述有一定道理,但被告在颁发房产权证前,在本单位宣传窗内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如有异议也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原告没有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所以被告就据此颁发了房产权证。再则,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人卢会时称虽然建房申请是由本人提出,且该房是本人与原告共同建造,但第三人卢开渠在建造时也出资了100元。另外,1986年原告为体育路溜冰场集资,借了第三人卢开渠的钱未归还,原告是同意用该房子抵债,所以在1998年私房产权登记时,将该房登记在第三人卢开渠的名下,原告对上述事实是清楚的。

第三人卢开渠、第三人卢成艺所述与第三人卢会时述称基本相同。

庭审中,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向本院提供如下: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0日国务院发布。

2.《浙江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1988年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被告认为,被告给第三人卢开渠发证的行为是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之规定执行的。

原告对上述法律,法规本身没有异议,但认为,在第三人卢会时代理卢开渠办理房产权证时,向被告递交的材料中缺少共有人同意变更产权人及共有人的书面依据,被告应当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执行,予以暂缓登记。同时认为,被告虽经公告,但公告内容中未能反映出共有人已经变更。

庭审中,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程序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依据第三人卢开渠的申请,被告于1991年4月10日进行了实地勘丈。

2.1991年10月5日被告向第三人卢开渠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原告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程序的合法性没有异议。

另据本院查明:1.被告在颁发房屋产权证前所公告的内容中未载明共有人情况。2.公告中也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3.第三人卢会时证实该房屋确系于1981年与原告共同建造。

由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作如下认定:

1.坐落于嘉善县魏塘镇兴贤路7号地号为27-1-4的面积为24平方米平房一间,主要由原告与第三人卢会时共同出资建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09: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嘉兴etc嘉善县农信银行办理网点
    嘉善农商银行罗星支行地址:罗星街道体育南路306.308.310.312号电话:84057025嘉善农商银行魏塘支行地址:魏塘街道解放西路198号电话:84023707嘉善农商银行营业部地址: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电话:84226023嘉善农商银行地址:嘉善县晋阳东路168号电话:13867381008嘉善农商银行大舜支行地址:西塘镇振兴路80号电话:84799047嘉善农商银行陶庄支行地址:陶庄镇柳溪路228号电话:84866650嘉善农商银行杨庙支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杨庙大道2-18号电话:84981825嘉善农商银行洪溪支行地址:天凝镇斜洪路218号电话:84951011嘉善农商银行天凝支行地址:天凝镇兴贤东路50号电话:84911596嘉善农商银行干窑支行地址:嘉善县干窑大道277号电话:84611139嘉善农商银行姚庄支行地址:新景南路58号电话:84777035嘉
    2023-05-30
    368人看过
  • 党某壁诉许昌市房产管理局错误办理房权手续行政侵权案
    原告:党某壁,男,63岁,许昌文化艺术学校退休干部,住许昌文化艺术学校教职工宿舍楼中单元二楼。被告:河南省许昌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某升,局长。第三人:许昌市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张某章,局长。党某壁原为许昌市广播电视职工,1982年在该局分配住房一套,面积82.48平方米。1987年调到许昌文化艺术学校担任领导工作,1994年在该校集资建房一套,面积84.4平方米,缴纳集资款26000元,1995年下半年该房交付使用,由党某壁居住。党某壁在许昌市广播电视局的原住公房套房转由在许昌县检察院工作的次子党伟居住。1994年8月许昌市广播电视局家属楼进行房改,决定将党某壁原居住的公有套房出售给本局职工岳某甫。1996年岳某甫按有关规定补交了该房的全部预交款。1997年1月,许昌市广播电视局在多次催促党伟腾房无果的情况下,向许昌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申报,许昌市房产管理局依据
    2023-06-06
    168人看过
  • 诉某县房产管理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
    原告:陈祖兴,男,1941年7月生,系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松江县松江镇荣乐三村94号公房204室。被告:松江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炳荣,局长。第三人:金耀铭,女,1952年12月生,系上海消防器材总厂职工,住上海市松江县松江镇荣乐三村94号公房104室。松江镇荣乐三村94号公房204室、104室分别由原告陈祖兴、第三人金耀铭承租,该房分属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和上海消防器材总厂所有,系企业自管公房。1993年6月12日,第三人金耀铭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其居住的底楼104室住房南侧围墙内搭建了封闭式建筑物一间。为此,楼上204室居民陈祖兴多次走访有关部门。9月16日,松江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将此事告知被告松江县房产管理局。当日,被告电话告知第三人金耀铭所属单位工会,称:动员自行拆除。如其不拆,请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处理。9月18日,原告致信被
    2023-06-09
    95人看过
  •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行为如何处罚
    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如何处罚?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如何处罚?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如何处罚?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如何处罚?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如何处
    2023-06-10
    402人看过
  • 钟X师与XXX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海南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师,男,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五日出生,汉族,XXX族自治县人,住XXX族自治县石禄镇县车站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下称昌江县房产局)。法定代表人符X福,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下称汽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20号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夏亚斌,总经理。上诉人钟X师因颁发房产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X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昌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限2个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钟X师起诉的请求是撤销原审被告昌江县房产局颁发给原审第三人汽运公司的房字第00321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所登记的房产,是第三人汽运公司出资所建,不是个人集资所建,也
    2023-06-06
    245人看过
  • 中央不出台小产权房统一文件要求各地妥善处理
    “烫手”小产权房或交地方依法分类处置中央不会制定统一的处理政策对于小产权房这块“烫手的山芋”,有关部门的最新处置“风向”是: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解决。“小产权房肯定是违法的,但一些销售出去的房子里已经住进人了,这时采取措施,要涉及成百上千群众的利益;但如果不采取措施,它又是违法的,而且有的小产权房占用的是耕地,那违法就更严重了。”一位权威人士的说法,充分体现了处置小产权房问题的两难心态。国土资源部高层最新表态称,对于复杂的小产权房问题,中央或国土部不可能简单地制定统一的处理政策。地方政府应该深入调研,在摸清情况。查清原因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分门别类,一项一项地予以解决。国土部调查小产权房自2007年原建设部发布预警,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后,小产权房问题开始为社会所关注。但在此之前,小产权房因相比商品房价格更低廉,其建设和销售已经在地方潜行数年。对于小产权房,与房、
    2023-05-05
    252人看过
  •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全文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合同的签办与管理。三、职责和权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受权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合同预算部是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合同谈判、签署及其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工程部和主管副总协调管理。四、管理规定:1、合同格式和内容凡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其合同格式应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小于上述数额的工程项目及设备采购,其合同签办可参照示范文本的内容执行。2、合同签办程序合同谈判员与对方进行合同洽谈一草拟合同文本二合同预算部审核一合同主管副总审核一合同签订有权人审签并加盖公章。3、合同签办(1)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技术复杂程度、计划投资额、质量及进度要求等,由合同预算部与对方进行洽谈,草
    2023-04-27
    283人看过
  • 裴某诉长丰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行政复议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裴德里,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水湖镇裴户村北庄村民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法定代表人操云河,县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金维珍,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水湖镇李集社居委李东组。上诉人裴德里因诉长丰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2008年6月,金维珍向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称其所建房屋被长丰县房产局登记在裴德里名下,请求撤销长丰县房产局为裴德里颁发的房地权长房字第014335号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9月3日,长丰县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长丰县房产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第三人裴德里亦未提供其房
    2023-04-24
    403人看过
  • 陈燕、陈丽、何娟娟诉彭家祥、彭家勇、彭成善等继承遗产纠纷案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普民初字第84号原告(反诉被告)陈燕,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教师,贵州省普安县人,现住兴义市桔山镇云南路。原告(反诉被告)陈丽,女,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籍贯、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白铮,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胜难,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娟娟,女,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在校),贵州省普安县人,住盘水镇南街76号。法定代理人何丽华,女,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普安县盘水镇南街76号(系何娟娟养母)。委托代理人于保山,诚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彭家祥,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贵州省普安县人,住盘水镇东街169号。被告(反诉原告)彭家勇,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贯、住
    2023-04-23
    79人看过
  • 蓝山县公安局与厉瑞娟治安管理处罚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唐基利,代理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瑞娟。上诉人蓝山县公安局因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1998)蓝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厉瑞娟妨害工作秩序情节显著经微,不够处罚程度,且被告处罚程序不合法,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并应赔偿。原告提出退还五千元的依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一、撤销蓝山县公安局一九九八年三月八日作出的第13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二、由蓝山县公安局赔偿原告瑞厉娟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三、驳回原告厉瑞娟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蓝山县公安局不服,认为厉瑞娟扰乱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足够处罚,上诉人对其处罚的程序也是合法的。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维持上诉人对厉瑞娟作出的治安裁决。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维持原
    2023-06-06
    358人看过
  • 嘉兴嘉善县体检中心地址一览表
    嘉善县1、嘉善东方医院地址: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惠民街道)柳溪路12号联系电话:0573-84185588官方网址:2、嘉善县大云镇卫生院地址:嘉善县大云镇云溪北路130号联系电话:0573-891105693、嘉善县第二人民医院地址:嘉善县西塘镇邮电路128号联系电话:0573-844906014、嘉善县干窑镇卫生院地址:嘉善县干窑镇窑兴路308号联系电话:0573-891169705、嘉善县惠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嘉善县惠民镇东海路78号联系电话:0573-891182656、嘉善县罗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景园路66号联系电话:0573-891169027、嘉善县陶庄镇卫生院地址:嘉兴市嘉善县陶庄镇大明路78号联系电话:0573-89119711官方网址:8、嘉善县天凝镇卫生院地址: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东方路88号联系电话:0573-846053219、嘉善县魏塘
    2023-05-29
    337人看过
  • 不动产房产证丢失如何妥善处理
    一、不动产房产证丢失如何妥善处理不动产房产证丢失妥善处理的方式是进行补办。因为有规定,房产证丢失后,应当先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报失。登记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可补发房产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二、办理新房房产证所需资料办理新房房产证所需资料列表为: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
    2023-12-11
    391人看过
  • 发放房产证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房产证的发放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房产证的签发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签发许可证等形式,授予或者确认行政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合法资格或者合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依法授权的组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通过确认、证明等方式决定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确认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但许可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权进行某些法律活动。
    2023-05-02
    245人看过
  • 能否为小产权房产办理产权证?
    小产权房不可以办理房产证。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更不会有房产证。小产权房能买卖吗首先应当明确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并非只要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非法的不能购买,那合法的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是享有使用
    2023-07-08
    372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嘉善县多久产假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5-12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
    • 嘉善县产假有几天?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12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
    • 忠县房地产产权证明
      山西在线咨询 2024-11-13
      您可以通过房管局的查册窗口或政务中心自助机器来查询他人的房产。以广州为例,要查询他人的房产,您必须提供房屋的标准地名、业主姓名、登记字号和房产证号(不动产证号)中的任意一个。如果房屋的标准地名是必须条件,再附上业主姓名、登记字号和房产证号中的任意一个,您就可以在房管局的查册窗口或政务中心自助机器上查询到他人的房产。 出于保护业主隐私的原则,查他人的房产时,除了业主姓名一栏是空白外,房产证号、坐落
    • 房管局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写放弃产权有效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02
      有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 从嘉善到嘉善产假多少天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0-02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