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是一种给予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提前释放的制度,前提是他们表现出悔改态度且不再危害社会。假释的法定程序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假释。
假释制度是一种给予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满后提前释放的制度,前提是他们表现出悔改态度,并且释放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的法定程序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
假 释 制 度 如 何 产 生 ?
假释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主要用于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进行刑罚缓解。假释制度的产生与法律法规的演变息息相关。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假释制度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宗教改革,旨在为宗教改革中被判处罚苦役的信徒提供刑罚缓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假释制度逐渐从宗教领域扩展到刑事领域,成为一种普遍的刑罚执行制度。
在我国,假释制度于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开始设立。假释制度的产生经历了多个阶段:首先,假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府逐步实行假释政策,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根据其表现和条件,允许提前解除刑罚,进行社会改造。其次,假释条件的立法化和严格化。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条件进行了严格化,强调假释罪犯的再犯罪危险性和实际表现,并提高了假释的门槛。最后,假释制度的全面推广。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假释制度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使得假释制度在我国的刑罚执行中得到全面推广。
假释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通过立法、政策、法律规定的实施,对罪犯进行刑罚缓解,促进其改造和社会和谐。同时,假释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再犯罪风险、假释考验期的规定等,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
假释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主要用于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进行刑罚缓解。假释制度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宗教改革,逐渐从宗教领域扩展到刑事领域,成为一种普遍的刑罚执行制度。然而,假释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再犯罪风险、假释考验期的规定等,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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