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弥补担保制度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不足。确立和完善合同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一制度的确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合同债权的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及于第三人,能够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实施各种不适当的行为逃避债务。在现实生活债务人往往采取隐匿财产,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合同债务。目前我国“付债难”“执形难”的现象极为普遍。
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以法律手段保障经济和契约信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团体、及法人在社会中的契约,经济地位越来越明显,个体之间的契约、经济关系在日趋成熟的同时,也越来越更加复杂化,原有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已经明显不能良好地体现撤销权它最初的立法意旨了,所以有必要对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加以完善和修改。
一、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否定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
①对无偿处分行为,不考虑债务人和第三人(受让人)的主观态度。
②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受让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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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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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的保全?的代位权制度与债的撤销权制度又是怎么回事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4首先,债的保全,是法律为保障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担保债的履行的制度。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按照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履行其债务。因此,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是债的一般担保措施,即称为债的保全。因为债权人的这两项权利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人所及的一种法律的效力,所以又被称为债的对外效力。其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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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合同履行中撤销权是指保全权的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4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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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制度适用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三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此条即是对可变更、撤销合同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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