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的责任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3 17:32:12 67 人看过

(一)、民事上的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侵权人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刑事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不同的情况,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为杀害、伤害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4、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高空坠物依照案件的轻重程度、受害人的受伤程度、被坠物击中物品损害的程度来判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无法确定责任方,由损害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构成高空坠物犯罪,同时又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则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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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2日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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