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纷争时,我们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以解决。
根据行业内的常规做法,针对保险业务中可能产生的各类争议,我们可采取以下三个途径解决:协商与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
首先,协商与和解是指在争议事件发生之后,双方应当依据真实情况,表现出诚挚的意愿,通过相互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个方面。自行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双方的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判断,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关于诉讼解决保险纠纷,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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