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0:32:25 496 人看过

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则是指对这些附属刑法规范立法时所采取的表现方式的类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制定附属刑法规范时,主要采用两种立法模式,即散在型立法模式和编纂型立法模式。

一、散在型立法模式

这里所称的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在经济法规、行政法规等非刑事法律中直接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模式被大多数国家附属刑法立法所采用。之所以如此,这是由其自身具有的附属性、辅助性及特定性所决定的。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散在型立法模式又可分为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和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两种。

1.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

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指附属刑法规范不直接规定出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完整内容,而是对刑法典或单行刑法有一定依附关系的立法方式。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这种立法方式不能规定出附属刑法规范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完整内容。其全部或一部分内容要依附于刑法典或单行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二是这种立法方式既适合规定照应性、修改性、补充性或解释性规范,也可规定创制性规范。这种立法方式又可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1)概括式

概括式,是指在附属刑法规范中仅概括地规定对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行为依法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要依附刑法典或单行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立法方式在我国附属刑法规范中最为常见。

(2)明示式

明示式,是指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指出或者标出该条款所要依附的是哪一具体法律或者哪一法律中的哪一条款或者哪一罪名。这种立法方式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形:一是规定依照某一法律(刑法典或单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比照式

比照式,是指附属刑法规范对其规定的新的犯罪行为,只规定罪名与罪状。而其法定刑则比照刑法典或单行刑法某一条款处罚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多见于我国附属刑法规范中。

2.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

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指在附属刑法规范中直接规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法律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在各国立法体例上有下列两种情形:

(1)创制刑法总则性规范。

(2)创制刑法分则性规范。

二、编纂型立法模式

所谓编纂型立法模式,是指对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的编纂。这种立法方式是以上述散在型立法方式的存在为前提的,它本身也应属于附属刑法立法的方式之一。它是指使现行附属刑法规范系统化的一种立法方式。它不限于对现行附属刑法规范的外部加工,而在重新审查全部现有附属刑法规范的基础上,编纂对非刑事法律所调整领域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文件。这种编纂,既要整理已有的附属刑法规范,消除其中相互冲突和重叠的部分,又要补充一些新的规范,填补空白,加强刑法规范之间的协调,使之形成一个从某些共同原则出发的,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这种立法方式,既能够克服散在型立法方式的缺陷,同时也为修改刑法典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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