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依据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被审计单位验资不实,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对验资报告的信赖程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程度相一致。2001年11月18日,陕西金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高兴银行)申请贷款。经批准,2002年3月11日,高兴银行与金陵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2年3月11日至2004年3月11日,月利率5.49‰。大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高朋银行3月12日发放贷款350万元。贷款到期后,金陵未能按约定偿还本息。2004年6月28日,高*将债务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简称信达),信达于2005年2月4日将债务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简称东方)。截至目前,金陵市尚有350万元贷款本息未偿。东方在2007年提起诉讼。金陵成立于2001年5月,注册资本3500万元。成立时,本公司股东包括**西部理工大学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交)、陕西星辉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新盘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和刘×军虚假出资,上述四名股东分别虚假出资42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上海复星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提取资金200万元。复星因另一起取款案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赔偿责任200万元。
金陵成立时,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小寨支行(以下简称小寨银行)开设了两个专户。普通账号为557026140353,5月23日存入995万元,24日转入995万元。另一个临时账号是557026139564,在5月24日存入5笔资金共计1357.64万元。2011年5月23日17:00和5月24日18:00,小寨银行分别向**Xi*Ma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i*Ma)出具了两张资金存单,证明上述两个账户的存款金额分别为995万元和1350万元。两张证明均表明:我行仅对上述时点存款的真实性负责,对该时点后被证明人账户存款的任何变动不承担任何责任。存单仅证明客户在上述时间点的存款情况,不得挪作他用。习*马于2001年5月25日作了验资报告,认为截至2001年5月24日,金陵已收到股东的股本3500万元。验资结论中,995万元不属实。小寨星于2001年12月并入高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陵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向东方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金陵公司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在不实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复星在200万元提取资金范围内对相关债权人承担了责任,应当免除其责任。习马已经履行了职业审慎的义务,不应为虚假验资承担过错责任。小寨开立两个账户、出具两张普通存单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小寨不应对虚假验资负责。因此,决定:1。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金陵应偿还东方贷款350万元本息。2、判决生效后10日内,奚×娇、邢辉、盘古、刘×军分别在虚假出资42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东方对福星、希马、高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23.5元,由金玲承担。
东方上诉的主要原因是习马和高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金陵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东方350万元本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研究所审计活动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奚×姣、邢辉,盘古、刘*军在42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范围内,分别对贷款本息35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鉴于复星已向相关债权人承担200万元的撤资责任,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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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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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时会计事务所需要的会决议怎么写?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30首先标题:***公司股东会决议然后会议主题、参会人员、时间、记录人员、地点等信息。再然后正文主要内容就是出资信息“***股东出资多少,占实收资本**%,**出资多少,占比多少”等等。然后是“截止**年月日,上述款项已缴清”或者是“已缴纳**,占比多少”。最后就是各个股东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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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6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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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7一.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 (1)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 (2)告知标的物的瑕疵; (3)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5.未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