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企业通过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进而保障自身的竞争力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到约定的单位就业,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赔偿。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九个方面:
1、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的对象不是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必须是企业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是否与上述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呢?当然不是,因为若全部与上述员工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每月要支付巨额的补偿金,因此,企业应合理的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
2、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择业限制范围,是竞业限制的核心条款,若范围不明确可能就无法实现限制竞业的最终目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用人单位最好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避免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必要时可以用图表的方式将限制竞业的单位明确。
3、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
竞业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地域的限制,该条款是也竞业限制协议的重要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用人单位最好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避免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必要时可以用图表的方式将限制竞业的地域的明确。
4、合理确定竞业限制年限
我国劳动合同规定,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越长越长越好呢?当然不是,由于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故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避免不必要的负担。因此,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更新时间确定竞业限制的年限。
同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就意味着上述特定的竞业限制范围的限制年限不的超过两年,否则超过的期限无效。
5、明确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标准
由于竞业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做了约定,但对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6、选择恰当的签约时间
用人的那位要选择恰当的时间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有些用人单位在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是不妥的。因为,首先,员工离职的原因多半不是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其次,员工辞职大多出于待遇、高薪诱惑或与企业产生矛盾等,此时员工往往会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故,企业应选择恰当的时间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7、确定单方解除权
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用人单位也很难合理的确定竞业限制的合理期限,故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权,这样,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选择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
8、明确竞业限制的履行方式
签订协议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保证该协议地履行。故,协议的履行方式也是整个限制竞业协议的关键问题。基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旅行过程中的被动性,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证明义务,因为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而且也不会过分加重劳动者的负担。如约定劳动者自离职后固定期限内、或经用人单位要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离职后与新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新的单位为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劳动者所在居委会出具的从业情况证明等材料。若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同时提交以上证明材料,则视为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即有权追究该劳动者违约责任。
9、明确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明确不仅能够督促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而且还可以在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时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降低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如:返还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金(数额双方约定)、赔偿损失(计算方式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无权要求继续支付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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