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都是直接融资具有流动性较高、分散性、信誉差异性较大、部分不可逆性和相对较强的自主性等特点,其代表分别是债券和股票。
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点:
权利不同。债券是债券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用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与表决,行驶对公司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发行目的及主体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证券。股票通常是无须偿还的,一旦投资入股,股东变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证券,或称“永久证券”。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
收益不同。债券通常有规定的票面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这是因为:第一,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公司只有营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第二,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第三,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较稳定;股票无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
债务融资的融资形式
融资形式
银行贷款是企业债务融资常见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我国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尤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完善,融资渠道狭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逐渐从贷款额度管理改为资产负债管理,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更为小心谨慎,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存在着更高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因此,企业通过银行融资存在相当的难度。
组合贷款是一种引入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贷款方式。它可以有效提高贷款融资的可行性。主要方式包括: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中资银行+担保机构,中资银行+担保企业,这样一个组合的过程就是融资创新的过程。我们重点介绍一下银行+担保的担保融资方式。
担保融资,即企业在自身信用资质达不到银行贷款要求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增加信用资质以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担保机构对企业所在的行业没有特别要求,但是企业需在其行业内具备比较优势,企业产品或资源等某些方面能够超越竞争对手,不必一定是国际或国内领先,只要比竞争对手抢先一步足矣。其次,担保机构要求企业应具有健康、稳步、持续的经营能力。从企业历史经营记录来判断企业今后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在财务上反映为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利润增长率等数据指标。除此之外,担保机构还看重人的因素,即企业的领导是否具有战略眼光,团队是否具有凝聚力等。企业借助于专业的担保机构来协助进行融资活动,虽然短期内会产生一定成本,但会事半功倍。担保机构能从融资的角度帮助企业改善治理机构,提升对企业自身价值的认识,能迅速根据融资需求并制定相应方案。
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担保机构的数量已达3000家。担保机构规避和降低了银行风险,许多企业由此获得发展资金。
担保机构是经营信用的企业,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中,最突出、最不可控制的是企业的信用风险,因此,担保机构非常看重企业及其企业家以往的信用记录。如果申请企业或其企业家以往有不良信用记录,担保机构和银行都会把这家企业拒之门外。除了银行信用,企业还应该保持良好的纳税记录,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注重产品(服务)质量。
贸易融资是指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主要包括打包贷款、承兑汇票、出口押汇、进口押汇、保理业务等。贸易融资的关键就是银行依托对物流、资金流的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和信誉捆绑,在有效控制授信资金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授信。贸易融资业务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客户违约成本、金融工具的组合应用、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构成贸易融资业务的主要还款来源,融资额度核定由贸易额扣除自有资金比例确定,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资金不会被挪用,风险控制手段包括注重贸易合同的审查,并调查上下游企业,重点审查短期偿债能力,加强对单据的控制、对现金流的封闭管理。贸易融资业务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量身订做,易于创新,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在竞争中可以突出银行的竞争优势。数据显示,在中国做贸易的企业,其实,真正利用贸易融资的方式进行的融资行为,占整个融资行为的20%,这说明还是有一个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固定回报投资,表现为股权投资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投资行为。类似于股权质押的借贷行为。因此,这种方式对于项目本身的要求会更高。对于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也非常高,不低于委托贷款。固定回报的资金来源通常是境内外的企业、境外的银行和基金以及财务公司。固定回报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资金的期限很长,一般超过8年,期间每年支付较高利息,到期后不必归还本金。另一类是期限较短,常见的有5~8年,每年支付利息,资金采用折现的方式提供,到期归还本金。计算下来,融资成本非常高。
委托贷款实际上是企业将资金委托银行进行管理。企业间进行直接借贷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企业却可以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贷款给企业则是一种合法的方式,通过定向的委托贷款行企业间借贷之实。委托贷款的资金成本一般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更适合资金需求比较急迫、项目回报率高的企业。委托贷款一般要求企业提供足额的抵押品或担保品,同时要求企业跟银行有比较好的沟通。银行一般对这种贷款形式也比较谨慎。整个委托贷款的核心是要先找到投资方。投资方通常要对企业的担保品或抵押品认可,同时对企业的项目也要进行可行性判断。因此,可以看出整个委托贷款里实际上是有四个主体:投资方、银行、担保方、融资方。融资成本的利益在前三者之间进行分配,通常,总的成本会超过10%。
金融租赁作为成熟资本市场国家与银行和上市融资融资并重的一种非常通用的融资工具,成为大量企业实现融资的一个很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同时金融租赁和其他债权、股权以及信托等金融工具的结合,产生了大量的金融创新。目前全球近1/3的投资是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完成,在美国,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1.1%由租赁的方式实现,加拿大的比例是20.2%,英国为15.3%。
金融租赁这种方式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并非是全新的概念,但是中国固定资产投资中金融租赁所占的比例不过1%。金融租赁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欧洲金融租赁联合会对金融租赁的一般性的定义是:金融租赁是出租方和租赁方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由出租方购买承租方选定的设备和设施,同时拥有的所有权,而承租方拥有使用权。
构成金融租赁的几个关键要素:承租方主体、出租方主体、期限、租赁标的。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需求的多样性,金融租赁的表现形式已经丰富多样,出现了许多新式的租赁服务,比如回租、委托租赁、转租赁、合成租赁、风险租赁等,但总起来讲不外乎两种基本的模式,一种是出租方将标的物购买后移交承租方使用,另一种则是将购买标的物的资金以类似于委托贷款的方式交给承租方,由租赁方购买既定的标的物。而通过金融租赁实现融资的基本特征在于承租方的最终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从期限和金额上来看,租期通常会接近标的物的使用寿命,在金融租赁相对成熟的市场中,这个期限一般界定为设备使用寿命的75%,而从租金的总额度上来看,也会接近标的物的购买价格,通常界定为购买价格的90%,或者双方约定在期满后承租人某种方式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
金融租赁适用的范围也非常广,对于企业来说从厂房、设备、运输工具甚至软件、信息系统都可以适用,无论是大型的国有企业、医院,还是中小型的企业,都可以采用金融租赁的方式。
同时金融租赁还具备了这样几个特征:第一,可以获得全额融资;第二,可以节省资本性投入;第三,无须额外的抵押和担保品;第四,可以降低企业的现金流量的压力;第五,可以起到一定的避税作用;第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用做长期的贷款的一个替代品。
但同时金融租赁不可避免地有自身的诸多限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它所能满足的需求总量是有限的,同时也具有比较强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行业的指向性。从总量的角度来看,国内目前金融租赁相对侧重的行业是医疗和公用事业类,但是针对中小企业的租赁服务也在逐步增加;在企业规模上也有一些对资产、经营状况的硬性指标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有一套严格的审核手续,通常首先会对企业及其融资项目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其次,是对项目盈利能力的一个判断,而这一点与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或者利率以及租赁期限有着紧密的关联,通常,金融租赁的总成本会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后就是从金融租赁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对于标的物有着严格的要求,通常集中在具有一定抵押意义和可变现的设备、厂房等物品上,部分租赁公司还将标的物限制在特定的行业和应用领域中。此外,作为融资方或者承租方还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额度相当于总融资额度的20%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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