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有下列主要义务: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
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
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
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
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
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转让费根据技术能
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
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
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不同类型的技术转让在签订合同时还有其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二、专有技术转让人签订专有技术合同的义务是什么
专有技术转让人,即秘密技术转让人签订专有技术合同的相关义务具体如下:
1、技术秘密转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以便受让人能够使用和实施该项技术秘密。
2、技术秘密转让人应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秘密,应当是成熟的,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适用性技术。所谓技术的成熟性是指该技术是在充分的研究开发基础上完成的,已经具备了商品化开发的可能性。法律对其专门规定原因在于技术秘密不像专利技术那样已经受到专利机关及社会公众的审查,其实用性与可靠性更让人怀疑,故而让转让人承担了这一保证义务。在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时,让与人应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实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3、技术秘密转让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都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彼此承担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在双方保密的基础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也可以参照专利实施许可的分类采取普通实施许可、排他性许可和独占许可的转让方式,这时技术秘密转让人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承担不同的义务。在技术秘密多次转让的情况下,转让人应如实地向受让人说明情况,以让受让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支付使用费的数额。
三、专利交易中欺诈的防范
如何防范专利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专利权人通常可采取如下方法,来防止专利交易中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欺诈行为:
(一)在签订专利转让(http://tec.k8008.com/)合同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对专利转让费或者实施许可费约定即时结清,即该费用支付的越早,则专利权人因该专利的效力问题带来的商业风险越低。如果专利转让费或者实施许可费的支付期限较长,则在该支付期限内,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大增。
(二)在专利转让合同或者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明确专利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得对该专利权的效力提出异议,即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得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当然,此种条款的法律效力是存在争议的,甚至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显然,此条中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包括该专利的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然而,若转让合同或者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得恶意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并对属于恶意的情形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样的合同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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