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54:38 203 人看过

本文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特点和价值取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也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国刑事和解的相关经验,在我国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保障和恢复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权益,提高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的刑事理念,一种新型司法关系,其基本目的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告人重归社会。即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刑事和解的特点

刑事和解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具有其自身特点:

1、刑事和解的自主选择性。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博弈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达成。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2、刑事和解的缓和性。

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达到和解。对历来采用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这种对抗性,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能相互解释,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刑事和解的多赢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希望加害人受到惩罚,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刑罚、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刑事和解就是在这样一个平衡点上达成。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三、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

刑事和解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和推广有其内在的合情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其价值意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二是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再社会化。三是有效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在一定的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一方面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轻微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大量司法资源被消耗在应对不严重的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身上,影响了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因刑事和解能使某些案件的处理绕开审判程序,快速、合法、有效地解决大量轻微案件的责任归属,使司法机关合理配置资源,全面提高诉讼效率。

四、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

1、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外,各国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正在逐渐扩大到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由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教育、改造的难度不大,从加害恢复的角度,理应将他们确定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应当适应这一趋势。

2、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1)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各类过失犯罪,以及亲属邻里关系中的盗窃,数额不大的诈骗、敲诈勒索等。上述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小,适用刑事和解不致于造成对被害人、犯罪人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失衡。

(2)不适用于重刑犯罪和公害案件。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人主动认罪的可能性甚微,以和解来换取刑罚的折扣无疑会极大地损害公共利益。对于公害案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侵害的是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且公权具有不可让渡性,这类犯罪亦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结案。

3、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刑事和解应以有罪答辩与双方自愿为前提。有罪答辩意味着加害人承认犯罪并认识到犯罪的实际危害,刑事和解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的渠道,如果不以有罪答辩为先决条件,或者当事人的参与是基于强迫、威胁、引诱,则无法达到刑事和解的预期效果和价值目标。刑事和解还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条件,这一证明要求与我国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判决有罪的要求是相一致的。

4、刑事和解的提出与受理。

和解的提出,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检察机关提出。刑事和解结果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作为刑事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提案权是其当然的权利。检察机关也可主动提出刑事和解,但必须在查明案情、预计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需要特点的基础之上作出。法院在接受提案之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提案是否具备刑事和解必要性与可能性:加害人是否承认犯罪及其悔悟程度,被害人愿意参与刑事和解的具体原因,案件的种类及其特点。经过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具备了刑事和解之必要与可能,通过和解能够产生符合各方利益的结果,即可以受理案件并展开和解前的准备工作。

5、刑事和解的结果。

刑事和解的结果是忏悔与宽恕,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根据加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和解结果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提供义务服务,主要运用于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危害的案件,如人身伤害、财产毁损等;另一类是精神意义上的和解,如赔礼道歉等,主要适用于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如侮辱、毁损名誉等。在程序处理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司法适用,人民检察2006(5)

[2]、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5)

[3]、龙兴盛:刑事和解制度探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

[4]、蒋宪平: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证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5)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1: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未成年犯罪相关文章
  • 构建我国婚姻暴力中妇女权益救济制度的思考
    摘要:婚姻暴力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顽症,其背后存在复杂的观念、文化、经济和制度上的原因。文章从分析我国婚姻暴力的现状和产生原因入手,从法律救济、社会救济和观念救济三个层面提出自己对构建我国婚姻暴力中妇女权益救济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婚姻暴力妇女权益救济制度一、我国婚姻暴力的现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社会和谐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社会和谐离不开家庭的和谐,家庭和睦是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而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质量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尽管中西方社会由于历史文化、观念的差异在“家庭暴力”一词的外延和内涵方面分歧很大,但在丈夫对妻子的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问题中最严重的现象这一点的看法上,中西方社会是一致的。联合国2000年纽约妇女特别大会的文件指出:家庭暴力,尤其是对妻子的攻击,可能
    2023-06-01
    331人看过
  • 构建我国婚姻暴力中妇女权益救济制度的思考
    摘要:婚姻暴力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顽症,其背后存在复杂的观念、文化、经济和制度上的原因。文章从分析我国婚姻暴力的现状和产生原因入手,从法律救济、社会救济和观念救济三个层面提出自己对构建我国婚姻暴力中妇女权益救济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婚姻暴力妇女权益救济制度一、我国婚姻暴力的现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社会和谐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社会和谐离不开家庭的和谐,家庭和睦是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而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质量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尽管中西方社会由于历史文化、观念的差异在“家庭暴力”一词的外延和内涵方面分歧很大,但在丈夫对妻子的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问题中最严重的现象这一点的看法上,中西方社会是一致的。联合国2000年纽约妇女特别大会的文件指出:家庭暴力,尤其是对妻子的攻击,可能
    2023-05-02
    396人看过
  • 建立我国医事仲裁机制的思考
    医学服务的对像是人,是生命。医疗过失所带来的是对病患生命和健康的巨大损害。一个权利意识复苏和人权观念加强的时代,必然是对医生较少宽容的时代和诉讼的时代。医疗纠纷的层出不穷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纠纷解决对社会救济和自力救济的依赖程度不断加剧,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teResoltion,ADR)已成为医事法学的热点研究课题。仲裁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最为制度化的方式,其以快捷、高效、专业、保密、和谐等优势,倍受青睐[1][2].《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仲裁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医事仲裁却叫好不叫座。医事仲裁为什么叫好不叫座?医事仲裁机制应该如何创设?又该如何通过医事仲裁机制来促进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基于以上思考,笔者写就此文。1、医事仲裁机制的发展概况医事仲裁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一般认为,以仲裁的方式
    2023-06-05
    438人看过
  • 对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的相关思考
    我国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三项制度。现有的减刑制度既不具有可撤销性,也没有附加考验期限,这种减刑机制一方面不利于已经被减刑释放的人继续认真改造,另一方面容易造成监管人员在减刑当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而且,减刑制度名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实为减少刑期不执行的一项制度,以上两个方面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生效判决的法律威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假释制度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在不少国家保持了较高的适用率,而在我国历年来却一直适用率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多年来全国适用假释的罪犯人数在罪犯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现实中如此低的假释比例,造成法律资源的闲置,使假释制度的刑罚实践作用微乎其微。笔者认为,鉴于现有减刑、假释制度在运行机制上的严重缺陷,应建立新型的减刑制度以取代现有的减刑制度,以弥补其不足。这样的减刑制度有几大优点:1.能够促使被减刑者在关押期间能保持警惕,继续
    2023-04-22
    217人看过
  • 完善我国强制保险制度的思考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定的义务主体必须投保某种险种,特定的义务主体必须开办相应的险种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保险分为商业强制保险和社会强制保险,本文所讨论的是适用我国保险法的商业强制保险。一、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商业保险属民事法律活动,根据我国民商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原则,企业和个人订立合同完全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同时,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是有限的,作为一般制度的例外,多数国家为了国家的特殊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均通过立法,规定特定主体之间必须签订合同,如,国家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可以有偿征用土地和有偿使用运输工具;又如,绝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是遵循这一原则,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二、
    2023-04-23
    359人看过
  • 我国刑法单位自首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刑法中单位自首存在的依据(一)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单位。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应当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并未将单位排除在自首主体之外,隐含了单位自首的规定。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单位自首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点:1.《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997年刑法确立了自然人和单位的“二元犯罪主体”体系。刑法将单位规定为犯罪的主体后,刑法意义上的人就包括自然人和拟制的人,单位实施犯罪行为后就可以成为“犯罪分
    2023-02-13
    143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做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纠正其错误行为,以防误入歧途。 预防未成年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唯有凝聚全社会力量,完善教育机制、加强心理干预、守牢法律底... 更多>

    #未成年犯罪
    相关咨询
    • 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4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无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主要意义有: 1、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要求;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现行的刑事案件; 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 我国制度现状及思考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9
      概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
    •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是怎样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0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是这样的。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 对我国离婚调解制度的思考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4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
    • 对缓刑制度的思考如何?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5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