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1、清偿,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3、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4、提存,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5、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等。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乙方终止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抵消是指二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债权债务的抵消是否需要签协议
(一)
为了使债权债务的抵消更具备法律效力,不至于使双方产生矛盾和冲突,一般的债权债务的抵消都需要签协议。
(二)法定抵消
法定抵销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消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三)协议抵消
协议抵消,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都是将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但两者有不同,主要表现在:
1、抵消的根据不同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消。
2、对抵消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
3、对抵消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消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消,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消,也可以抵消。
4、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消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约定抵消使交易活动更加灵活,对当事人也更为便利,但当事人约定抵消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防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抵消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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