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7:05:08 67 人看过

一、《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年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宅工程售房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要从交给用户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由售房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为用户保修;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在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内的,由售房单位自行为用户保修。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提留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制度。质量保修抵押金提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收取和管理。在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时,质量保修抵押金本息如数返还。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者损坏,应当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和赔偿所需要的费用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按以下规定承担: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济责任;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五)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六)责任单位发生解体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维修,所需费用从原责任单位预交的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七)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责任方应在维修开始时,向施工单位付款,维修结束时付清款。

第二十九条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用户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予以维修。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维修通知之时起,应当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内修复。经两次通知施工单位仍未按时到达现场,用户有权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负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0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承包相关文章
  •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为促进建筑业改革的健康发展,本着既要搞活建筑市场,又要切实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一、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是全省建筑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筑业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队伍(包括在我省的国家各部、委及省内各系统的建筑施工队伍)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地、州、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处)是当地城乡建筑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队伍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管理建筑施工队伍的资格,按照《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企业的资质,颁发或吊销营业管理手册、企业等级证书。2.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的招标和投标。监督建筑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按照等级承包相应的工程项目。审查工程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3.组织贯彻有关建筑队伍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草拟全省性
    2023-06-10
    193人看过
  •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
    (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1月12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2023-06-07
    367人看过
  • 吉林省征地补偿条例相关内容是什么?
    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占用补偿标准如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第二十六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第二十七条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
    2023-06-02
    421人看过
  •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8-26【实施日期】2009-10-1【发布单位】【文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工(建设)局,各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环境工程质量,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环境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委托,负责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
    2023-04-22
    136人看过
  •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内容有哪些?
    (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分类一:按照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制定主体: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范围:有关经济、技术发展,特别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产品标准和与广大人民生活有关的重要产品的标准。如:电子产品、石油产品、有机产品、水产品、纺织品、园林业等。特殊规定:凡有国家标准的不再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主体: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范围:限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范围:在全国某一行业内适用特殊规定:效力低于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制定主体:由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适用范围:企业内部适用特殊规定: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二:产品标准分为强
    2023-06-06
    271人看过
  • 质量监督站对建筑工程验收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五)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六)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2023-03-21
    365人看过
  • 昆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效益,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建字第63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昆政发(85)163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各项建筑工程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从勘察、设计建材、施工等环节把好质量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第三条凡在昆明市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构件成品的质量,均应服从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机构与任务第四条市监督站(暂设在市基建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全市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等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格。2、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全市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构件产品不准出产;不合格的
    2023-04-22
    281人看过
  • 广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作用?
    一、广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作用?1.有依有据,理清各方职责。《条例》对各质量责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质量方面必须履行的责任,其中包括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的质量义务做出规定。2.规范了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本《条例》共27条,其中12条明确了市场与现场,单位与人员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在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中贯彻“过程控制、强化验收”的原则;明确政府对验收实施现场监督的内容;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公示制度。3.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建筑法》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本《条例》进一步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健全、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于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
    2023-04-13
    220人看过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文件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监机构实施质监。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贯彻国家和水利部相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检查,坚决调查法律不依赖、执法不严格、违法不追究、滥用职权行为。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
    2023-08-07
    430人看过
  • 政府在监督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职能是什么
    法律咨询:政府在监督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职能是什么?律师回复:(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施工各方的质量行为?(2)对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基础设施的施工质量、主要结构和主要设备的安装,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3)监理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法律知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内容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建筑工程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满足保证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可以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
    2023-05-07
    341人看过
  • 建筑材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条例
    【颁布日期】19871224【实施日期】19871224【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建材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强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国家经委《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为用户服务的方针,以产品技术标准为依据,对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第三条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国家、地方、企业)管理。【章名】第二章机构和业务第四条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在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的指导下负责全国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法规、条例。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和组织制定建材产品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编
    2023-06-14
    78人看过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土地市场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日(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2023-06-10
    81人看过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是谁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是谁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
    2023-04-19
    439人看过
  •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依法授权的有公正地位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中心在积极进行检测工作之外,还加强了检测技术、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的开发研究,不断跟踪筑技术的发展,开拓检测市场,使检测领域成为中心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本任务:承担建筑工程、建筑产品及有关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包括:国家监督抽查、仲裁、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产品的检验以及新产品鉴定和委托检验工作;编制有关工程和建设工业产品的标准、规程;研究开发新的检验技术和方法;研制适合开展检测工作的设备;培训工程产品的检验人员;开展认可范围内的能力验证工作。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业务范围:一、工程类检测/检查范围1建筑结构2建筑装修及环境3建筑地基4建筑节能5建筑声学6建筑采光照明7智能建筑8空调净化9建筑给排水10结构动力二、产品检测1、常规建筑材料①水泥②掺和料③骨料④外加
    2023-06-06
    240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承包是指企业(承包商)通过投标等方式承接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并承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责任和风险的一种承包方式。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承包是一种常见的业务模式,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多个层次。 工程承包企业需要... 更多>

    #工程承包
    相关咨询
    •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2-22
      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与缴纳第三章缺陷责任与认定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建筑工程质量如何监督监督?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1
      一是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村镇工程质量监督。从我县近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今后要特别注意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或根除工程质量通病。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直至根除;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空鼓、起砂、脱皮、室内标高、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
    •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6条包括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1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通知被检查者。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是质量监督局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8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质量监督局。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南区区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是?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5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规划及管理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申报。 (4)负责全市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 (5)负责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设立、资质审核、申报和外埠进连监理企业资质备案。 (6)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