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时,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并非完全免于清偿。根据《破产法》,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规定了担保债权的优先性。未完全受偿的担保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将同样被视为普通债权。因此,破产重整时,担保债权仍需按照一定顺序清偿,具体方式可能有所差异。
在企业破产时,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担保债权可以完全不受偿。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担保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但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在破产重整时,有担保的债权仍需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但具体清偿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担保债权与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保护措施
担保债权与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保护措施是指在破产过程中,为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在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往往面临着债权受损的风险,因此需要特殊的保护机制。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确保担保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设立担保债权人委员会,以便担保债权人能够集体行使权益;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确保程序公平、透明;设立担保债权人保护基金,为担保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等。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平衡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企业破产中,担保债权虽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非完全不受偿。根据《破产法》规定,担保债权需按顺序清偿,未完全受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在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仍需按一定顺序清偿,具体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为保护担保债权人权益,破产程序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明确优先受偿顺序、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加强监督等,以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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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债权确认的原则有哪些破产债权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24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放弃优先债权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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