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商检的程序
进口商品分法定检验商品和非法定检验商品,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是列入《种类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除此以外的进口商品为非法定检验商品。
这两类商品在办理报验手续上有所不同,前者看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手续,然后按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向到货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用货部门直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提货后,可按合同的约定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二、进口商检的手续
检手续是对中国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说明。商检手续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的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鉴定等内容。
1、进出口商品检验
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
2、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的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
4、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未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5、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切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贮存的企业都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贮存出口食品6、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对列入《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与盛装出口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6、进出口商品鉴定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
(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2)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3)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4)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5)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6)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7)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和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8)抽取并鉴封各种样品;
(9)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10)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7、卫生检疫与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卫生检疫,包括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
8、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时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唯一机构。出口单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
9、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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