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单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否违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7 17:10:27 326 人看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严禁通过制定格式条款、发布通知、发表声明以及张贴店堂告示等形式,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排他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以此来减轻或解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或者是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和责任,这些均属于对消费者不公正、极不合理的安排。

若上述情况下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出现的话,那么其中的所有内容将被判令为无效。

因此,无论在任何场合下,都不能出现宣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的做法,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且断定为无效。

《消费者权益不合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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