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伤医疗期?如何规定期限2、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3、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4、员工享受工伤医疗的待遇是什么?5、《工伤保险条例》对辅助器的安装配置有什么规定?6、《工伤保险条例》如何规定生活护理费?7、员工伤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享受哪些待遇?8、职工伤残被认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待遇是什么?9、员工伤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享受哪些待遇?10.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处理确实需要治疗的11、因工死亡的规定是什么?12、如何处理员工在抢险救灾或因公外出期间的下落?13、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4、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如何一次性赔偿?15、非法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标准如何规定?16、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患职业病的,如何支付工伤待遇?17、如何处理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18、如何处理外派劳务人员的伤残、残疾和死亡善后问题?19、承包后招用工人发生工伤应由谁承担责任?20.因工伤残职工被判刑解除劳动合同后,待遇如何处理?21、如何处理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22、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那些人23、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在那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供养亲属的抚恤金24、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在那种情况下停止享受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改革首工伤待遇的情况和问题
我国企业工伤待遇长期以来执行的是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只有全残退休待遇在1978年有所提高,其他待遏制度基本没有调整。总体来说,工伤职工的医疗和抚恤待遇是有保障的,基本标准不低于国际公约的规定,某些项目还要高一些。主要问题是工资计发基数不合理,对长期待遏没有调整机制,伤残待遇档次偏少,特别是缺乏社会化管理,由企业直接支付待遇,使一部分工伤职工待遇得不到真正落实,也有一些企业工伤待遇支出存在浪费现象,一些人对工伤待遇产生误解。
1.工伤医疗待遇:规定了包括挂号费各项费用报销,工伤职工不负担任何费用,同时应到指定医院治疗,转院要经过批准。这对于保证工伤和职业病治疗是必要的。但也像疾病免费医疗那样出现浪费,甚至还更为严重。研究改革方案时,一般认为工伤医疗没有理由让个人负担一定费用,只能通过加强管理,严格实行定点医疗或建立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监督治疗过程等办法,既要保证治疗又要克服浪费。操作措施要与疾病医疗改革相配套。
2.医疗期间生活待遇:原规定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终结时止。这样高的标准在国外也属少数。当时规定满8年工龄的职工休6个月以内病假也发100%工资。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待遇计发标准高而实得金额又不高,那时对工伤职工照发工资是合适的。但后来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对“医疗终结”无法进行科学界定,使一些职工“小伤大养”,治疗无限期,看病满天飞;二是使一些职工发生误解,认为“工伤休多久都照发工资”;休息不劳动也照领工资;别人有的我一分也不能少;不仅“工资照发”,还要“工资照长”等等,混淆了劳动工资与保险津贴的区别,有的职工休着工伤假,还不断地上访要求长工资。研究改革方案时,多数同志认为现在一般职工月收入四五百元不算多,对工伤职工治疗期间暂不扣工资为好。于是就把名词改为“工伤津贴”,并规定领取津贴的工伤医疗期,同时对收入高的加以必要限制。
3.伤残待遇:规定全残丧失劳动能力实行退休制度,发80%标准工资,生活不能自理的发90%,患、期矽肺病的享受最高档。全残待遇分为两级,标准是适当的,但等级划分过粗,特别是对于大部分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相应待遇,规定由单位包就业、保工资。研究改革方案时,普遍认为工残职工由企业包起来影响劳动制度改革,有些全残职工也不愿意退休离开企业。解决的办法是,按照评残等级合理确定伤残待遇的不同标准,工伤保险要建立健全康复事业,就业方面要配套实行伤残再就业政策。但是,解决好这个问题难度很大,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政策。
4.遗属抚恤待遇:规定丧葬费为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1~3人的抚恤金,分别为标准工资的25%、40%和50%。从计发标准看不算低,但因工资基数低而实得待遇少,又没有基本保障标准和调整机制,所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还在于没有规定一次性补助,让企业自行解决。凡是因工死亡,每个家庭都很悲痛很困难,都需要一笔大额补助,没有基本统一的标准就往往出现讨价还价的混乱局面。研究改革方案时,大家一致认为应该着力解决好这个问题,规定统一的适当标准就会大大减少“闲工伤”现象。
5.待遇支付:由于“文革”时取消了劳动保险金制度,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费用都由企业直接支付,成为“企业保险”。一般反映,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对工伤待遇的落实还是比较好的,其他类型的企业问题较多,一些企业甚至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只发工资,工伤“概不负责”,用这种无效合同侵犯职工权益。必须制定改革措施,切实保证工伤待遇的落实,一方面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由地市级掌管调剂的基金,保障定期的和大额的工伤待遇稳定支付;另一方面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使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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