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交通事故计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22:25 466 人看过

案件详情:

在“工伤”这一话题中,工伤认定是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了点评,帮助职工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王是公司的司机。按照公司规定,他的工作时间是早上8点到下午5点,中午休息一个小时。本单位的管理制度也很明确,员工不得迟到、早退;请假外出的,需办理请假手续,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一天下午,王某骑车4点半离开单位回家。4点50分,他在回家的路上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受伤。后来,王某提出工伤鉴定申请,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调查核实后要求鉴定工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很明确,总是要求员工按规章制度外出。事故发生当日,王某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无其他正当理由,在正常工作时间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下班。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处理,因此,事故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点评: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理解和适用,即“交通事故伤害或城市轨道交通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上下班旅客轮渡、火车事故“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职工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加班的职工上下班途中。根据这一意见,“正常工作”应指按照雇主的明确规定已经制度化和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默认的习惯时间

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主观目的是不完成生产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无关,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而且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知识:

在工作过程中或视为工作时,劳动者因操作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为了确定伤害的主体,它是一个定性的行为过程。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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