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与理算的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08:30:23 164 人看过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在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是:

(1)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据以进行理算的理算规则时,则按该理算规则理算。

(2)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时,则适用我国《海商法》第十章的规定进行理算。该章的规定是非强制性的,对第十章未约定事项或规定不明确的,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解决,我国《海商法》保护这种约定的效力。

(3)如遇合同未作规定,海商法也无此规定时,则依照其他相关法律,特别应参照国际上通行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来进行理算。

一、共同海损与理算的方法

(一)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是按照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给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总和来确定的。我国《海商法》第198条详细规定了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方法。

1.船舶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确定船舶牺牲金额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船舶受损后进行修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所谓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应是实际合理的修理和更新的费用。所谓以新换旧,是指在修理时,用新材料、新部件或新设备更换了船舶因共同海损牺牲或受损的旧材料、旧部件、旧设备。以新换旧的准则是以合理为原则,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

(2)船舶受损后尚未进行修理的,按照船舶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所谓估计修理费,应和实际支付的修理费一样,按标准进行确定。

(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价值的,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按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损失而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货物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和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出售受损货物的净值为出售货物的货价减去为出售该货物所支付的费用。

3.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货物被抛弃,或在驳卸过程中部分落入水中,而运费又是到付的情况下,承运人自然收不到运费。这种运费的牺牲应确定为共同海损。运费损失金额的确定应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去为取得此运费本应支付但由于牺牲而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来计算。

(二)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船舶、货物和运费的所有人,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分别受益的价值与因遭受共同海损而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应以全部受益财产抵达目的港或航程终止港时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再加上共同海损的补偿额。凡因共同海损而受益的财产,都必须参加损失分摊。某些财产因共同海损措施而牺牲,但其中有一部分将从其他受益方得到补偿,这种补偿也应计算在分摊价值中。

1.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货物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如果说货物是在抵达目的港之前出售,应按出售净得的数额,加上作为共同海损应得到的补偿数额参加分摊。

3.运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三)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系指因共同海损而受益的船舶、货物、运费等,按其各自分摊价值的大小,应承担的共同海损损失的数额。在理算时,首先以共同海损损失总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总额,再乘以百分之百,得出共同海损百分率,然后以船舶、货物、运费的分摊价值分别乘以共同海损百分率,即可得出每一项财产的分摊金额。

简言之,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共同海损百分率(损失率)=共同海损损失总金额÷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

(2)船舶共同海损分摊金额=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百分比(%);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金额=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百分比(%);

运费共同海损分摊金额=运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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