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实案例
2016年10月12日22时30分许,潘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东中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因为走错了路,潘需要掉头行驶。当时,路上行人很少,路面也没有警察,潘决定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此时,潘又看到了路口的电子抓拍设备。为了防止监控拍照,潘关掉了车灯继续行驶。当潘-行驶至南内环街口北侧1公里处东侧路段时,惨剧发生。潘与驾驶雅*哈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赵发生碰撞。此次事故,造成赵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潘负事故主要责任,赵-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法院认为,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为防止监控抓拍关掉车灯,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潘的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潘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二、关车灯逆行撞死骑车人怎么认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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