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有无过期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经两次公开审理查明后认为,虽然徐先生起诉要求刘帆返还钱款的时间距她和徐立登记离婚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但鉴于刘帆在离婚后仍和徐立一起与徐先生共同生活,刘帆也自认其未将离婚的事实告知过徐立的父母,故无证据证明徐先生在提起诉讼的一年多以前,就已知悉儿子已离婚的事实。据此,不予采纳刘帆认为徐先生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法院认为徐先生在处理争议钱款时,对徐立和刘帆婚姻关系的认知尚处于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状态,有违徐先生赠与的本意,故支持徐先生变更不当得利的诉由,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钱款是否应由儿媳一人返还
法院认为徐先生在汇出钱款时刘帆与徐立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钱款实际也由刘帆直接收取,且根据刘帆自己确认,徐先生支付的121万元实际也用于支付她离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的部分购房款和装修款,及以她个人的名义投资的商铺,之后发生的商铺退款也由她个人收取并处分,因此确定钱款返还的义务人为刘帆一人。
了个人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刚结婚3个月的夫妻瞒着父母办理了假离婚。离婚期间,丈夫徐立的父亲将赠与小夫妻的房产卖出,所得百万余元全交给小夫妻购买新房作为婚房,且房产证上只有妻子刘帆的名字。但装修完成后,刘帆却提出分手。
至此,徐立的父亲徐先生才知道儿子儿媳已经离婚两年,遂诉诸法院,要求撤销对前儿媳的赠与并要求其返还百余万元购房款及装修款。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先生赠与存在重大误解予以撤销,前儿媳刘帆应当返还购房款及装修款。
隐瞒父母假离婚
徐立是徐先生的儿子,于2010年10月与女友刘帆登记结婚。婚后,刘帆随徐立一同居住在公公婆婆家。此后,夫妻俩看中一套房子,刘帆提出假离婚,说个人首套房可以拿到贷款利率优惠而且首付也低。于是结婚不到半年,在2011年1月的某天,夫妻俩又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刘帆还嘱托徐立暂时不要把他俩假离婚的事告诉父母。
之后,父亲徐先生将宝山区的房子售出并将所得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汇入了刘帆的银行账户内,共计人民币113万元。而购买的嘉定区的房屋的产权也登记在刘帆一人名下。2012年6月,因新房装修,徐先生又给刘帆汇去了8万元。假离婚后,徐立和刘帆还一直住在父母家里。直到2013年1月,刘帆带着父母到他们家向他提出分手时,他父亲才知晓了情况。之后,刘帆分别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徐先生16万元。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看着儿子没有复婚的可能,徐先生最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刘帆返还赠与的123万元购房款,包括113万元因出售宝山房屋所得的房款,8万元装修费及因装修超支追加给予的2万元现金。第二次审理时,徐先生变更了诉讼请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对刘帆的赠与并要求其返还房款。
但刘帆认为凭借徐先生与徐立的父子关系,离婚都已两年了,徐先生不可能不知道儿子已离婚的事实。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行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起一年内行使。按此,徐先生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时间。而且徐先生当初赠与的对象是她和徐立两人,还钱也理应由两个人共同承担,而不应该只有她一人。
嘉定法院经两次公开审理查明后并未采纳刘帆认为徐先生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意见。此外,法院支持徐先生变更不当得利的诉由,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同时,法院认为钱款返还的义务人为刘帆一人。最终,法院依法判定撤销徐先生对刘帆的赠与行为,判定刘帆应返还所得的赠与房款共计121万元,扣除已返还的人民币16万元后,还应返还105万元。
法官提醒:当前,许多人受到利益的诱使,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手续,利用假离婚来钻楼市政策的空子,或转移财产或逃避责任。虽然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假离婚却存在巨大风险,一旦假戏真做,将面临人财两空、无法挽回的结局。
(文中当事人皆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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