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原告:陈江被告: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是沈阳市管辖的县级市。2006年12月,新民市政府下发通知,通知市政府决定对城区东郊路进行拓宽改造。次年4月,再次下发《通知》,明确了具体重建地段和拆迁范围,并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新民阀门厂下岗职工陈江1993年修建的80平方米的集市房属于拆迁范围。2007年5月14日,新民市政府责令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等有关单位强行拆除陈×江的房屋。当时,库房里有机械设备、生活用品、电力和电力。陈江说“这些东西都损坏了。”。同年10月,陈*江与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签订了《城市道路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获得17万元补偿。但拿到钱后,陈×江认为强拆是违法的,补偿协议中确定的补偿单价不合理。去年6月19日,他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政府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79万余元。
[判决书]
经审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新民市政府强拆违法,但原告的赔偿请求因无根据被驳回。
[法理分析]
本案是道路改建过程中房屋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重点在于政府的强制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合法。分析本案,需要梳理以下线索:
焦点一:政府强制拆迁行为程序合法性的判断本案原告陈江的房屋以“无合法审批手续,违法建设,影响市容”。具体行政行为需要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明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经过法律授权,并且有合法性依据,因此政府正在拆除城市房屋建设中的“违法”门,相关部门应先确认该楼盘“违规”。事实上,被告政府在没有出示相应的“违法建设”确认书的情况下,直接强行拆除了该建筑,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原则。
至少可以说,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即使原告的店铺是违法的,对于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建或者拆除。而这需要政府批准或者下达限期拆除的决定。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拆除的,才能依据相应文件予以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政府只是发出政府通知,然后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强行拆除原告房屋。它没有决定限期拆除房屋,也没有给它限期整改,这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强拆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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