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权的选择
民事责任竞合又称为“请求权的竞合”,按照赫尔维格的理论,多个请求权有着共同的目的,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形使都将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效果,因此任一项请求权得到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的行使就没有必要。否则其所获得利益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这也是受既判力理论的影响,经过法院判决的案件,通过提起另一个请求权再起诉,法院不再受理,不但是考虑法律的权威及稳定性,同时也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在选择以哪种请求权提起诉讼是必须慎重。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未提起的请求权意味着我们的自动放弃。其实,如何认定竞合时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影响,无法就全体请求权作出一般性的回答,而只能从某些具体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分析。
民事责任竞合的后果,说到底就是规范请求权的选择。当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出现时,我们如何选择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里我们需要提到的是两种责任的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失赔偿,而侵权责任除表现为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表现为对人格权或精神损害的安抚,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排除妨碍等,因此,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远远多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但是,这并不说明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好于提起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由当事人根据具体的环境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这里,当事人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诉讼管辖、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等等。特别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的损失,表现为:费用的支出、失去订立合同的机会等。无论何种形式,只要系缔约过失行为引起均可请求损害赔偿。
2、程序法上的注意事项
从程序上来说,为了充分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条规定应该说是对责任竞合的有利补充。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由于自身认识条件的缺乏,对法律行为的认识可能存在误差。比如说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法律要求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情形,而误认为应该提起缔约过失责任之债的诉讼请求。此时,一旦法院认定案件的行为性质错误,即权利人主张的法律行为性质和法院对此行为的性质认定相反,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仅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不可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法院仅能就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按侵权之债来处理,这就会导致权利人的主张得不到满足。而待法院判决之后再以另一个诉讼请求起诉时,又受到“一是不再理”原则的限制,法院可能就会依据此原则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这样权利人的利益最终将无法得到保障。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正有效的弥补了请求权竞合的此项不足,当事人降低了败诉的风险,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诉讼请求而得到救济。
另外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在诉讼中是否申请先予执行的问题。我们不论选取哪种请求权,关键的第一步,即停止侵害,比如对于正在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的企业停止其生产、经营。因为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最终发挥作用必须通过人脑或者说人的意识的理解与掌握。利用知识的行为固然可以从客观上禁止,但是人脑对知识的掌握却无法从客观上消除,相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权能之一——返还原物就成为不可能,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十分的脆弱。仅仅依靠事后地损害赔偿的救济,既无法弥补权利人为此项商业秘密所花费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投入,也打消了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应该从事前救济中作合适的设计。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明确规定,禁止令必须作为缔约国司法部门阻止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一。在英国,知识产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的救济主要有两类: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申请禁止令(injnction)以制止其现实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人可以请求补偿自己补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害,或者请求侵权行为产生的利润。[8]其中的禁止令,包括中间禁止令(interlocatoryinjnction)和最终禁止令(finalinjnction),都用以禁止诉讼当事人从事特定的法律行为。故意违反禁止令者将受到罚金、监禁等处罚。[9]在美国,为侵害知识产权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禁止令和货币补偿的内容,具体措施和方法也因为知识产权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我国目前虽无禁止令的规定,但作为具有相似内容的先予执行措施,应将该种侵权行为纳人其中.以做好加人世贸组织的法律。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先予执行的适用案件范围包括: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等等。笔者认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要启动先予执行应该属于第三种情况。但是,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持公正,对于先予执行,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以下条件:
1、依双方当事人已提供的证据,受害人具有较大胜诉可能的;
2、如果不适用先予执行,会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威胁;
3、必须由受害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如不具备以下条件,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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