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请再审,具体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对本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负责,发现确有错误应当自己进行纠正,因此,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对本院所作判决、裁定依法予以纠正的权力,院长发现本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对所提交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对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调取材料,依审判监督程序自行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应当将审判结果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自行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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