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效力,转让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可以反悔,不再同意转让股权。但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该反悔的股东赔偿。但是,对转让股权反悔的权利必须是在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它的特点有,必须是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必须是对外转让,对内转让(即对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其他股东转让的)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必须是在完全的同等条件下才可以优先购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一步细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为其实践中的问题、纠纷提供了更详尽的标准。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股东撤资是可以撤的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可以撤资的。主要原因如下: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不可以抽回出资额的。股东擅自撤资的行为是抽逃出资。这样会导致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有的资本不一致,是一种欺诈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是法律不允许的。但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转出:一为股权转让;二为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转让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同意是指除出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按股东人数表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权过半数。
(3)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
(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针对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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