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改革理论的检讨
伟大的变革需要全新的观念和理论加以指导。因为,任何一种制度的变革首先都有是以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革为先导,物质的、实在的世界的变革不过是人们思想观念变革的外化。同样,任何一种制度的变革都需要理论的指导,因为任何一种制度的变革都首先是人们思想观念变革的外化,因而,没有一种理论指导的变革,企望获得成功是不可想象的。进而,任何伟大的变革也需要全新的理论加以指导,因为,伟大的变革意味着对社会的全面更新、创造,没有全新的理论指导,对社会的全面更新、创造也就无从谈起,人们常说,中国的改革正在使我们从一个政治时代走向经济时代。这似乎是对我们这个变革时代所具有的特征的最典型的概括。政治时代确实即将过去,但随之而来的是否就是经济时代,却值得怀疑。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究竟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社会的发展?我们有理由在伟大的变革面前驻足发问。普遍认为,社会发展就是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其实,我们在这样说的时候,恰恰是在重复政治时代的呓语。因为,我们所曾经历过的政治时代,其实也是在全部精力搞经济,只不过是采用政治手段搞经济罢了。“文化革命”时所介行的“抓革命,促生产”就是明证,只不过是在生产时要“念念不忘阶级斗争”。因此,认识中国改革的意义时必须警惕,否则一不留神就会溜向旧的政治时代的窠穴。
作为一场伟大的历史性变革,中国的改革开放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它在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的基本使命和地位是什么?对此,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将改革理解为一种纯经济性变革,故此有“经济体制改革”之说;这种理解方式无法解释现实中大量出现的政治权力涉入经济活动,引起改革畸变的现象。因而有人从“权威本位(转型)观”出发,认为改革的成败决定于政治运行机制的转型,从而出现了“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等等观念。但是,在社会自身自我组织、自我协调机制缺乏的情况下,这些把眼光盯在政治体制的转型上的做法,必然使改革开放在“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两极俳的境地。因此,这些理解都未能抓住改革的深层内涵。
始于八十年代初,起步于农村包产到户,继而迅速扩展到城市及所有经济、社会领域的中国改革,无疑是八十年代世界上最重要的历史事件之一。短短的二十几年间,人们甚至根本来不及看清中国社会变化的各个环节,更不用说去分析社会变化的细节,它便已经完成了经济、社会方面的一系列的重要变化,在这种历史性变化之中,人们大多注目于经济领域,探究经济制度的变革。可以说,改革始终是经济理论的天下。但是,近年以来,人们愈来愈感觉到,单纯靠经济理论已无法解释许多社会现象。改革的实践证明,对于经济体制改革领域中的总是专注于经济理论很难真正解决问题。像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远远不是经济理论所能解决的,至于国家的地位、国有企业等等,许多我们过去从未听说过权利,现在则成为实实在在的存在。问题在于,这一切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它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如何,又将向何处发展,我们不能不在社会结构的变迁中予以考察。
毫无疑问,社会结构变迁意味着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改变,而人们相互之间关系从来都是法学所关心的重点所在。与其他学科不同的是,法学在此也有自己独特的视角。依附关系、从属关系、隶属关系、独立关系,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形成各种不同的关系。如果说,权利更注重的是个人性的话,那么,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更注重的是整个社会结构模式。人的主体性状况、人所享有的权利状况,最终构成了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社会结构模式。在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中,出于改造社会的雄心大志,国家通过计划控制了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并通过计划制度进行分配,由此,一个以身份为特征的社会逐步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各自的身份为坐标。改革以来,随着各种制度的变革,市场化的推进,身份渐为契约所替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始以契约为手段。那么,这一切是如何发生变化的?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有何不同,尤其是这样一种社会结构模式对法律的挑战,都应该引起法学的关注。
以上所述就是本研究所采取的方法。这里我们不能、也无须详尽展开对社会结构法学分析的细节和全部,我们只是想指出,既然我们所面对的不是一场一般意义上的变革,也就不能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学去分析这场变革。发生在二十世纪的这场变革是跨越世纪的。在这种世纪性变革之间,法学也应有世纪性变化。正如我们是在因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差距日益加大的压力之下改革开放一样,法学也在体制的封闭中与世界有着同样的差距。当我们打开国门与国际交流、接轨时,我们恍如说着上个世纪的话语。这种与世界无法对话的状况应该、也必须改变。中国法学变革的希望就蕴涵在我们正面临或身处其中的社会变革之中。
法律思想网·张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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