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6:02:58 375 人看过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

(二)评估。

(三)启动简易程序。

(四)收集证据。

(五)制作结论书。

水上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如何认定

港监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按法定程序送达事故当事人。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主管港监机构还应当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有关单位。

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港监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不负责任。

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或责任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不负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的;

(三)拒绝或阻碍港监机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证词隐瞒事故真相的。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列情形,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港监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监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

1、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必须包涵明确的权利义务和强制力。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没有规定确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义务,也不具强制执行力。

2、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任意一种。它既不是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不作为更没有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

3、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须经人民法院确认并依法作出司法判决后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在行政法学上,这种证明行为被称为准行政行为,这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发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4、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是行政复议。重新认定的主体仅仅是上一级机构;而行政复议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期限也不同,可以在接到《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而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请。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有明文规定不得进行行政诉讼的。以此类推,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应当不具备可诉性,当事人不得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

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见附件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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