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公告发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1:05:20 239 人看过

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和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石环公路辅道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环公路辅道工程是交通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由石家庄市环城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石环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环指办)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环指办是项目法人和拆迁人。

第五条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行指挥部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法人委托实施的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六条石环公路辅道沿线涉及的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和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高新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含安置用地)和组卷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公共设施动迁费用的评审。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负责涉及所属线路、设施的改迁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居)民的工作。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九条征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按照其所属区域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属于划拨性质的按照区域基准价的60%补偿);对没有规定基准价的县(市)、区,征用国有土地按照石环公路主线采取免缴市级以下政府各项收费的办法补偿,经核算补偿标准为17.9万元/亩,其中含征地补偿费(区片价),以及应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80元/计算)、耕地开垦费(按照15元/计算)、上交省出让收益(按征地补偿费的16%计算)。

第十条拆迁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拆除合法建筑(三证齐备:土地权属、规划许可、房产权属),对个人和企业宗地实施整体搬迁的,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给予补偿。

对个人和企业实施部分拆迁的,原则上按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对不能提交三证的建筑物无偿拆除。

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按照国有土地标准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经环指办确认,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第十一条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石环公路辅道沿线区片价执行。

第十二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在集体土地上依法批建的居民住宅,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符合产业政策,依法批建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拆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执行。

拆迁集体土地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能建居民住宅楼的建楼安置,不能建楼的批宅基地自建安置。宅基地按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新增用地指标由市统一协调解决,安置事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具体办理。

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经评估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给予补偿,土地按征用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被拆除后,原则上不再安置。手续齐全、生产经营正常、确需整体搬迁的乡镇企业,根据经营性质和房屋类型、面积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协调国土部门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长江大道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建设红线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需要拆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大道东延工程建设指挥部为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

第四条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拆迁工作要本着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均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拆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被拆迁人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高新区拆迁办向拆迁当事人公布三个以上经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拆迁估价机构。高新区拆迁办监督、公证机关现场公证,拆迁人组织相关村委会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协议。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第八条高新区拆迁办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拟建工程项目名称、补偿方式或安置区位,以及禁止事项等。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

(三)转让、租赁房屋。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高新区拆迁办进行裁决。拆迁办受理后,可先行调解,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拒绝到场的,可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高新区拆迁办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安排人员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不停止强制拆迁的执行。

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员(两名以上)、被执行人员及其它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及时运至指定场所,交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到场接收搬迁财物的,执行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与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即视为有效。强制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搬迁财物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拆迁与补偿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宅基地以1992年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确权的面积为准。1992年土地管理部门未确权的,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由留村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拆迁人批准。

宅基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40元。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标准建筑面积由宅基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确定,容积率按1?33计算。

(一)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标准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评估价(重置价结合成新,下同)据实补偿;超过标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价的1/2进行补偿。

2?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建筑面积:按实有建筑面积评估价据实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建筑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80元的奖励。

(二)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不予评估,按标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60元的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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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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