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中惯犯的定义是哪些?
惯犯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挥霍或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犯罪。惯犯分为常业惯犯与常习惯犯。常业惯犯,是指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败生活来源的情况;常习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二、惯犯的特征
①犯罪恶习深,即具有惯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顽固,屡教不改,一有机会就实施犯罪。
②犯罪时间长,即在较长时间内实施某种犯罪。“时间长”的量的界限难以确定,从司法实践上看,长则几十年,短则几个月。
③犯罪次数多,即在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
④社会危害大,由于犯罪人长期、多次作案,积累了犯罪经验,具有狡猾的作案手段和对付侦查的伎俩,其造成的结果往往较为严重。
刑法将惯犯规定为一罪并加重其法定刑,表明对惯犯的特别打击。通说认为,若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某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多次性、罪名同一性,实质上具有惯常性,也不能定为惯犯。
三、惯犯的种类
①常习惯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习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一贯实施此种犯罪的犯罪形态;
②常业惯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业犯。指行为人无正常职业或不务正业,而以实施某种犯罪为常业,并以此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的犯罪形态。
在我国刑法中,惯犯的法律后果可分为2类:
①惯犯成为某种具体犯罪的量刑情节。如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其中也包括惯犯。
②惯犯成为某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赌博为常业”,就是部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由此可见,惯犯一般具备犯罪恶习深、犯罪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社会危害大等特征。我国法律对惯犯的处罚还是比较严重的,反复多次实施犯罪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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