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17:23:26 253 人看过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抵押贷款:即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或者从事民间的借贷活动。

2、抵押承租和承包。即承租方或承包经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承租企业或担保承包企业的经营者,如果没有完成租赁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经营目标。出租方或发包方有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3、担保其他债务的履行。在其他涉及金钱给付或者可以以金钱估价的债务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可见,在满足国家规定的限制条件的情形之下是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同时,如果民众当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本身就是有偿出让,那毛坯的土地也可以进行抵押登记。不过,为了规范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工作,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时候也是有土地使用他项权证作为凭证的。

根据《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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