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调解形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14:50:35 184 人看过

一、人民调解的调解形式

(一)、单独调解: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

(二)、共同调解: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单独调解要复杂,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与其他地区或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纠纷时应注意:

1、在受理后,必须分清主次,以一个调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一般情况下,以先行受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其他各方为协助调解方。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受理时,应本着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由其中哪个调委会管辖,并以有管辖权的调委会为主调解,其他有关各方协助调解。

2、在实施调解前,要详细研究制定调解计划,明确分工。在进行调解时,参与调解的调解组织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3、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宗派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

4、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5、以为主方的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统计,并做好纠纷档案管理工作。三、直接调解: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直接调解可以单独调解,也可共同调解。

(三)、间接调解:调解人员动员借助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间接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工作方法和调解技巧,其中蕴涵着深刻的哲学道理。

(四)、公开调解: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这种调解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广、影响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严重过错,并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采取公开调解的方式要注意:

1、纠纷选择要有典型意义,要使群众通过参与调解达到受到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德教育的效果;

2、所选择的纠纷不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

3、要注意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公开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重要方式。

二、调解书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实践中很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生效后仍然拒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此时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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