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权与质权之间的联系
质权与典权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以不动产为标的,都属于物权范畴,都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成立。
二、典权与质权的区别
典权与质权存在明显区别,表现在:
第一,典权为物权的一种,且学者大都认为其为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法国之不动产质权,通说并不认为其为物权之一种,质权人与债务人间虽然须有债务之存在为必要,但债务清偿之方法,系以不动产之收益抵充债务之利息及原本,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就未受清偿之债权,质权人仅得以一般债权人之地位申请强制执行,这与典型的不动产担保物权性质完全不同。日本之不动产质权,法律明定为担保物权,而质权人就他人之不动产得为占有而使用、收益,又同时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
第二,在典权制度中,出典人有权利以原典价向典权人回赎典物,但无回赎之义务,所以,于典权期限届满之后一定期限内不回赎典物,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法、日之不动产质权,其出质人或债务人对所负之债务,须承担清偿责任。供担保之质物若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者,其未受清偿之债务,质权人得以一般债权人地位就债务人其他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但典权制度中,典权人无权就典物价值低于典价之部分提出返还请求。
第三,在典权制度中,若典权约定期限在15年以上,当事人得约定到期不赎即作绝卖。而法、日之不动产质权中,则禁止规定流质契约,即当事人于设定质权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条款。
总的来说,质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权,属于担保物权;而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但不具有从属性,而具有独立性,属于用益物权。以上就是典权与质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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