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信息失真赔偿两个程序问题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09:03:25 413 人看过

股票上市公司在其持续信息公开文件中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下称假疵信息公开)致使投资者因此做出错误判断,造成财产损失的,该股票的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上述机构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①。1998年年末,上海市的有关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两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赔偿案件②,虽然由于诸多因素,这两起案件的审理最终或被驳回、或不了了之,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使许多因上市公司瑕疵信息公开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看到了希望,从而在客观上正式启动了此类诉讼。由于此前虽然法律法规中,有关于股票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如果有虚假记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各级人民法院并未正式受理过此类案件。而无论是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还是已收到诉状,但尚未正式立案的人民法院,在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类纠纷上,都将面临诸多诉讼程序上的困难。本文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此类案件的有关诉讼程序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关于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108条的规定,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证券投资者是有一定特殊性的民事活动群体,“一般来说,个人买卖和持有股票,目的在于获取红利或股票增值,而不在于对某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影响和控制”③,证券投资者这种以承担必要、合理的风险为前提而获取收益的行为④,既符合法律又合乎情理,当无可非议。与普通的各类市场相比,证券二级市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易场所,交易双方不进行面对面的在直接交易,完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价交易,因此,决定投资者是否参与交易和交易最终成立与否的前提和基础,是上市公司对信息公开内容真实性的、无假疵的担保和投资者对市场正当风险的合理预期。如果上市公司在其信息公开文件中迸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人为地破坏了这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投资主体进行交易的基础,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其加害者应当赔偿受害的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尽管证券交易活动是在两个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并非在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但因为投资者相互间交易的发生是在上市公司作出信息公开文件无瑕疵担保的前提下进行的,交易的物品也是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因此,当投资者因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文件有瑕疵时,我们认为,任何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2条、第22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瑕疵信息公开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有:股票发行人、承销该股票的证券公司、其他中介机构以及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等。而其他中介机构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等。如果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在其初公开或持续信息公开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上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不是以证券市场交易的另一方主体(即股票出售者)为被告进行诉讼,至于相关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连带责任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中作出信息真实性担保承诺的董事会成员应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个别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持有异议并有书面记载,而上市公司、承销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之间则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彼此独立地成为被告⑤。就受害人而言,因其在具体责任确定之前,根本无法知晓责任主体之间的分工和界限。因此,我们认为,只要持续信息公开文件中有前述瑕疵的内容,投资者既可以以发行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以应负有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受害者可以以某一加害人单独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以所有的责任主体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而共同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则应有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之间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定,不应强求受害者在起诉时必须对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界定,也无须受害者举证证明加害者之间有无连带关系。

二、管辖问题

由于承担援疵信息公开赔偿责任的主体较多,既有股票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也有为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投资者如果因瑕疵信息公开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2条和第I29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向上述任何一责任主体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实践中,上列责任主体所居地域极其广泛,有时,同样的加害事实造成的损害赔偿的受害者可能会有数十个、几百甚至几千个,

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性规定,就会造成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具有案件合法管辖权的情形。特别是当上述发行人或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则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四)的规定,全国任何一个有证券交易营业场所的人民法院均可能有管辖权,势必导致管辖权的重叠乃至冲突,而由于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的差异,不排除对同一类事实的案件,不同地方的人民法院作出不同甚至相反判决的可能。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

在我看来,对假疵信息公开的案件,尽管许多人民法院均可能会有管辖权,但各地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审理此类案件的诉讼成本问题。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的侵权事实或违约事实是比较清楚的,受害人可能会举出受瑕疵信息公开影响而买人或卖出该股票的交割单等证据,以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与存在。但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却又异常困难。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需要前往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等,进行调查取证。一个距离上市公司和其他被告均比较远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调查取证必定会遇到诸多困难,因调查取证而计人诉讼成本的支出费用也必然会相当可观,这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目前许多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多与此有关系,许多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也是惧于此类因素的考虑。

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情和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考察,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较为合理,相应的诉讼成本也较低。单从表面看,似乎诉讼当事人为解决纠纷,需要千里迢迢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上海或深圳去起诉,成本不低。但事实上,可以明确的是,任何一个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都需要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事实的核查和取证,所以从终极成本看,由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成本相对而言可能是最低的,况且交易所本身负有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这也非常有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令人担忧的只是目前两个交易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能否承受如此众多诉讼的压力。同时也应当注意,我们主张由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仅仅是出于降低诉讼成本和便于生效判决的执行考虑,并不意味着据此可排除受害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至少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是如此。

关于假疵信息公开诉讼中尚待研究的问题还很多,特别是此类案件的受理、审理、举证责任划的分、共同诉讼人征集等等,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我们更是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制制定出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难题。

注释:

①关于这一问题《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②相关信息可参阅1999-01-29《民主与法制画报》,该报记者周静议的报道及1998年12月24日《青年报》吴绩超文

③陈克宁。信息披露与股东权益[N」。21世纪经济报道,2001-04-02(3)。

④尽管对此种行为有人认为是投资,也有人认为是投机,在我看来,这种论争是没有价值的,在证券市场上根本就无法对投资和投机作准确的界定。有关此问题的详细讨论可参见《上海证券报》专题部编:《寻求证券市场大智慧》,学林出版社,1997年7月版中的相关讨论文章。

⑤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精神,发行人、承销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其他责任主体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有待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出台。其他详细论述可参见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证券法专刊》,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44-77页。

一、关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提前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

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31日 11: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上市公司相关文章
  • 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再思考
    摘要】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制度,其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通过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解决赔偿问题来达到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等目的。但在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制度运行成本过高以及存在其他替代制度,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却成为赔偿义务机关规避赔偿责任,延误申请人获得赔偿的工具。本文对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背景,提出了解决方案。【关键词】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工具价值【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一、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制度构造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第4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
    2023-06-06
    473人看过
  • 对股权冻结问题的思考
    对新《公司法》施行后股权冻结问题的思考一、股权冻结的概念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不准股东提取或转移股权及孳息的一种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对公司登记机关而言,协助办理股权冻结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人民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锁定特定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不让其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
    2023-06-05
    281人看过
  • 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问题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然而,这部关系到中国法治与人权保护最重要的法律,其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法治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公民的需要。本文试就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人身自由权的更多关注。《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及存在的缺陷一、《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三方面的内容:(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赔偿;(三)、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对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给予刑事赔偿的有三种情形。即第十五条第(1)、(2)、(3)项规定:(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
    2023-06-13
    276人看过
  • 上市公司年报信息失真的识别方法有哪些
    1、消除关联交易根据会计准则,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性和公允性原则,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然而,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关联交易已成为上市公司粉饰报表或转移利润的常用工具据统计,早在2000年4月21日,沪深两市已公布2000年年报的1018家上市公司中,各类关联交易949家,占93.2%。其中,488家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涉及金额1217.58亿元。有214家上市公司在资本运营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此外,844家上市公司存在应收账款及关联方应收账款结算余额。上市公司关联应收账款总额828亿元,关联应收账款总额237亿元。目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方式主要有:资产置换、股权转让、托管运作、内部转让定价、出售无形资产等,赤裸裸的“免费赠送”被发明出来利用关联交易的消除方法能够真实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所谓关联交易的抵销法,是指
    2023-05-07
    134人看过
  • 关于刑事赔偿执行问题的思考
    由于刑事赔偿制度本身具有非诉性,有关执行仅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缺乏可操作性,这是执行难的根源所在。有必要在《国家赔偿法》中将执行单独列出,规定赔偿范围、案件受理、复议等程序。人民法院应成为执行的主体,有权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督促、强制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内容。刑事赔偿决定执行措施与强制性特点紧密相连,内容规定应包括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等,并明确执行对象只能是财物,不能是人身,也不能是行为。《国家赔偿法》实施六年来,为维护社会安全,促进公正执法,改善法律环境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赔偿决定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有的赔偿请求虽然在诉讼中得到了支持,可是几年下来却一分钱未得到;有的赔偿请求人多次要求执行决定,反而激怒司法机关,重新寻找罪名将其关押;有的赔偿请求人请求执行返还原扣押财
    2023-04-24
    391人看过
  • 对教唆犯相关问题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中的这种规定引发了学者们广泛的思考和讨论,这就使得原本就有着许多特殊性的教唆犯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是十分必要的。一、关于教唆犯两个主要问题的争论(一)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即教唆犯是从属于实行犯的从属犯,还是独立于实行犯的独立犯,在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属性说。它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以行为主义、犯罪共同说、客观主义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共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教唆犯的成立或者可罚性,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前提,只有在正犯成立并具有可罚性时,教唆犯才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性。2、独立性说。它是近代学
    2023-06-11
    124人看过
  •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两个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的两个法律关系包括因购买车辆保险产生的保险赔偿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关系。根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全保车险撞伤人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交通
    2023-03-27
    360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思考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会引起刑事和民事二种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一般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追究,也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作为民事责任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刑事案件引起时,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却有较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来看,只有被害人由于物质或经济的损失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被害人由刑事案件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受理被害人由刑事案件引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并不违法。原
    2023-04-29
    392人看过
  • 公诉转自诉问题的思考
    公诉转自诉是指对于按管辖范围属于公诉的案件,由于在国家消极行使公诉权的条件下,被害人为维护自己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自诉方式追诉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立案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条是公诉转自诉的法律依据。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公诉转自诉的法律规定,理论和实践界有不同的看法,至今未形成统一认识,笔者不揣冒昧,谈谈自
    2023-06-11
    269人看过
  • 犯罪过失相关问题思考
    摘要:犯罪过失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中,犯罪过失不再认为足纯锌的心理事实而是主客观两层面的结合的构造。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犯罪过失的构造、以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理论中是很重要的问题。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结果避免义务,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而对此两种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的客观面的内容,也便是犯罪过失违法性的内容,甘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的可能性.是从客观到主观的结合,作为构成要件过失和责任过失的认识因素之一。关键词:犯罪过失;注意义务;结果避免义务;构造;违法性认识法理论上对犯罪过失的认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而发展。无论中外,现在都主张犯罪过失不仅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国外刑法理论原先一向认为过失是责任要素,但晚近又有学者主张在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上,都要考虑过失,承认过失作为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主观要素,臼狱而也在理论和判例上成为一种有力的主张。新中国刑法在1950年拟出的《中华
    2023-06-01
    487人看过
  • 我国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和对策
    公司是一个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市场经济就是鼓励公司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合法真实的利润。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但是很多公司不是在经营管理上下功夫,而是在会计信息上做文章。在财务上弄虚作假,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当前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工作的首要任务,成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对策1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中明确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核心就是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唯有真实完整才有可能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决策有用,而决策的有用性也恰恰是会计生命所系。当前会计工作现实情况却事与愿违,会计信息失真令人触目惊心。据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显示,
    2023-04-24
    462人看过
  • 普通程序的重要性—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D.其它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所有普通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因此,普通程序并非是所有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了普通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选项B.C正确。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集中的体现。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充实、最完备的一个程序。选项D正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无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
    2023-05-04
    105人看过
  • 对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及其披露的思考
    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收费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谜。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仅限于事务所的名称、办公地址、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姓名及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直到前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年报内容与格式的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其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以及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并在随后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中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文对2001年审计收费及其披露的情况作一分析,以期对今后的审计工作有所借鉴。一、审计收费及其披露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是行业指导价格。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当地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如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比等进行收费,但大多数审计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协商确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
    2023-04-24
    182人看过
  •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害时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要求的不断提高,司法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凸现出来。本文试透过司法赔偿制度的现状,就其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粗浅看法。一、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现状现行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的过程中对于错拘、错捕、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民事、行政诉讼的赔偿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因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措施违法所造成的赔偿。司法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身侵权的刑事赔偿包括:(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
    2023-04-24
    428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上市公司
    相关咨询
    • 公司解散的程序问题,公司法对公司解散的程序问题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公司解散的程序问题: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
    • 通过司法程序受损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0
      如果只是走司法程序的话,那简单说来就是向法院起诉,然后法院出具生效判决书,保险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具体哪方面需要详细描述,可以再问我。
    • 新公司上市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5
      商品进入市场。 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经审查同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
    • 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09
      一般的职务行为不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重大失误或者渎职,而且公司有规章制度或其他约定在先
    • 对问题真实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9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哪些具体规定答: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