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10:13:35 311 人看过

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

(1)损害结果。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出现死亡、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等。

(2)

过失行为。即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违之法,除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医疗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法、医院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标准等。

(3)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医方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事故医院最怕什么

医院较担心的医疗事故如下:

1、医院最害怕的是患者或者家属不理智,对医护人员采取暴力手段;

2、医院最害怕的是医闹,从而严重影响医疗的正常秩序;

3、医院还害怕医疗行为被评定为医疗事故,因为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的话,医院要面临行政处罚;

4、医生害怕民事赔偿。

5、发生医疗事故医院最怕的就是患者与医院无法协商,不仅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与患者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很难解决,如果患者无法协商的,医院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条件如下: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违法,这是首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条件;

2、患者存在人身损害;

3、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怎样认定关于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行为是根据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责任、其应具有相应的诊疗护理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因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医疗过失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纠纷,是指引起纠纷的原因来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医方未尽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为存在医疗过失,如因此导致损害发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履行了相应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遭受的损失就不能认为是医疗过失所致,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医师、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内,其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过失行为是根据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责任、其应具有相应的诊疗护理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因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同时,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还有与具体标准对应的抽象标准,就是指其确定医疗行为所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依该标准达不到注意程度的,认定行为存在过失。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具体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即一般医疗专业水准,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基准,并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某项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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