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物权是无因性还是有因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9:03:20 477 人看过

一、我国的物权是无因性还是有因性

我国是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的。所谓的“无因性”,是指某个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其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也就是该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其原因的有效性。传统的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深受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影响,认为应当将一个交易行为中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分离,物权行为的效力应当保持稳定,不应受到债权行为的有效性的影响。

目前来说,我国法律中明确了“无因性”原则的,只有《票据法》,并且也不是完全的承认票据无因性,票据法第十条仍然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出于票据流通性、商业惯例等因素,认可了后手权利人的追索权。

二、有因性原则是什么

有因性原则意味着第一手的债权合同或者一项使得转让人转让标的物的法律事实需要内含一项合法理由或具备有效的法律基础,它是物权变动的必备要素。物权移转的有效性取决于该项移转中一个适当、合法基础之存在和有效。如果没有正当原因,物权不会发生移转。法律基础是物权移转的原因和根据,同时也是物权移转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票据无因性的表现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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