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分包合同的结算应考虑哪些问题(I)在过去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项目资金结算,认为无效的分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是,这种处理等同于承认承包商任意分包工程,破坏建筑市场秩序,考虑到承包商非法分包工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似乎不合适,事实上,合同签订后无实际履约行为,且行为违法,属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费用,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取。在实践中,裁决机构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并根据实际施工人员的实际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其裁决目的仍应遵循“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承包人以分包人(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作为本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分包商和承包商是本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商可直接向承包商收回工程款。由于分包合同的无效,双方应根据处理合同无效的原则分别返还财产
由于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如果返还财产的规定客观、严格地适用,该项目将失去其效用价值,并进一步扩大双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如果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分包商可以参照无效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工程价款。这种处理不仅符合双方真实表达的意图,而且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基本利益(III)业主和分包商之间的项目资金结算,因为分包商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当承包商拖欠其项目资金时,其无法向业主索赔。一旦承包商的信用状况恶化、破产、法人资格被取消,可能无法收回项目资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从保护实际建造人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角度规定,如果实际建造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分包商作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仅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员的权利有更多的救济方式
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业主有义务直接向实际施工人员支付工程款。一方面,业主和实际建造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发包人在承包过程中没有过错。要求业主对承包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支付”是不公平的,这也违背了其意思的真实表达,
如果分包合同无效,工程款的结算自然需要考虑相关的问题或纠纷。建议结合实际规定处理。当分包合同无效项目资金结算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不明确时,您可以找lba.com的律师,此时为您自己制定一个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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