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揭示股东滥用权利如何应对
如果发现股东滥用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其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滥用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
股东滥用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如股东违反这一规定强行参与表决,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2.如果股东为个人经营的目的,以查账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则构成股东滥用权利。
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经营层出售该资产,也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
三、股东滥用权利行为怎么认定
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认定如下:
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既包括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出资虽然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即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
法律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均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公司股东也签署了章程来约束其行为。如果存在公司法人的设立、经营与法律规范不符,达不到要求标准,或者公司在经营中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登记的其他股东也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应当不被考虑。
3.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
(1)是人格混同,即某公司与某成员之间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
(2)是财产混合,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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