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医疗事故责任是指在临床治疗中使用麻醉技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而事故责任则是指是否应该由谁来对事故负责。
麻醉处在病理演变中的机体上实施,因此在麻醉过程中尽管麻醉人员完全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但有时仍可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如喉痉挛、呼吸道梗阻、心律失常、心搏骤停或对麻醉剂发生过敏等等。
麻醉是各种外科手术治疗过程中所采用的医疗手段。在医学上属独立的分科。麻醉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全身麻醉危险性更大,在施行麻醉的过程中,常因忽视麻醉的禁忌症,麻醉用药量过大或误将其它药物当麻醉药使用而造成麻醉方面的过失。直接由麻醉引起患者的死亡,叫作麻醉死。麻醉死多见于全身麻醉,全麻过程中麻药用量过多可导致呼吸中枢的抑制,麻醉诱导期可发生呼吸道的阻塞如喉头、支气管的痉挛等,可引起呼吸衰竭、肺水肿、心跳骤停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医疗纠纷的过错责任认定机构怎么确定?
医疗纠纷的过错责任认定机构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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