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租赁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06:15 221 人看过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564号

【发布日期】1997-10-24

【生效日期】1997-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租赁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10月24日国税函〔1997〕564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典当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0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宁强县城关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将所属房地产典当给宁强县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使用,典当期限长达30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119号)的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典当期内,典当行不得出租或使用典当物品。因此,服务公司将房地产典当给生资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典当行为。而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租赁业”的解释,服务公司将房地产典当给生资公司的行为,符合“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对服务公司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二、对生资公司向服务公司有偿提供资金的行为,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的“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生资公司向服务公司提供资金收取的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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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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