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的分类和特征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2 15:10:30 121 人看过

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性。补充性。保障性。合同担保的分类: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人保、物保、金钱保。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一、债务人还没还钱做担保人的具体过程

在发现债务人未积极还款时,担保人能不能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其实就看履行的担保责任确定。

1、一般担保。约定为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承担的一般责任,属于补充性的。

债务人还没还钱时,债权人需要先积极找债务人还款,并且已经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并且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还没拿到钱,那么接着就可以找担保人还款。

2、连带担保。担保人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务到期时,担保人将跟债务人承担相同责任。此时,债权人即可以直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还款。

二、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负什么样的责任

借钱不还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担保人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一般不仅可以起诉一般担保人,还可以单独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在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定金和其他担保的区别

1、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是种特殊的金钱担保,当事人依据定金获得的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担保,担保因主合同义务未得到履行而可能受到的损失,并不能保证其所享有的合同的利益的必然实现。2、实现方式不同。定金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是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通过对违约方的惩罚的威慑作用,迫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3、目的不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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