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5:19 427 人看过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实施管理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实行资格认证注册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助理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助理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岗位考试、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助理估价师岗位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否则,不得以房地产助理估价师或房地产估价员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助理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的岗位考试和注册登记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房地产咨询、经纪人员,必须是经行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注册,取得《房地产咨询人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或经纪业务。

房地产咨询、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由行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助理估价师岗位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房地产咨询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上述证书遗失的,应在证书原发放机关同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人员资格,注册(岗位)证书样式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定。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按国家和省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设施;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按《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房地产咨询、经纪服务机构资质标准中,应有固定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设施,注册资金不应少于10万元,并有取得《房地产咨询人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四名以上人员。其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行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按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

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资质审批和年检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或未经年检合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样式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定。

第四章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回避。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承办的至少一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或两名房地产助理估价师或四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员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人员资格、注册(岗位)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注册(岗位)证书,并可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井可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中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独立的林场、农场、工矿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1998年6月9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5: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履行期限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加强城市规划引导调控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我省将以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年”为契机,完善规划体系,提升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依法推进“规划落地”和规划科学民主决策进程,增强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及黑龙江的全面振兴提供服务。2006年,我省完成了13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和1个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完成控详规划27800公顷,同比增长72%,完成规划项目审批近4000项,全年共查处违法建设项目1100余项,拆除违法建设近300项。今年要正式启动编制新的《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3个市地要编制完成控详规划,全面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特别是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历史街区、储备土地等要优先覆盖;开展“阳光规划”工程,提高规划审批项目公示率,涉及居住建筑日照的建设项目要全部进行公示;开展全省城市规划效能监察检查,重点监察各地规划编制成果报批、依法变更规划和规划
    2023-04-22
    187人看过
  •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细则
    一、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再次公布。第三十五条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议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分别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借口。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看你所在哪个城市,基础热费通常都是供热费全部花费30%。二、黑龙江省享受低保的供热费有什么说法吗?可享受热费补贴,具体如下: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关于工作单位内
    2023-03-31
    125人看过
  • 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第三章中介服务人员第四章中介服务业务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湾里区和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
    2023-06-10
    43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二)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300—500元。(三)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复印本、译本、节本、副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100—200元。(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五)办理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2、音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3、对物品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200—400元。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2023-05-01
    423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七月四日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建筑劳务基地和劳务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四)负责省外建筑
    2023-04-22
    173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防止和及时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省土地管理局在省国营农场总局、森林工业总局及其管理局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根据省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其所属农(牧)场、林业局内部的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牧)场、林业局内非法占地行为的,应及时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职权:(一)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二)调查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的,申
    2023-06-10
    78人看过
  • 黑龙江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管理规程出台
    日前,我省出台《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界定了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范围,明确了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流程,规定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监管部门的具体责任,为省直单位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遵循。《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将省直在哈尔滨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全部纳入适用范围,要求上述单位在使用部门预算资金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必须按照规程确定的程序开展。省直在哈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同时确定了购买流程,明确了省直单位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要求省直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计划,将该财政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中的项目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批复省直单位执行。未列入政府购买服
    2023-04-24
    464人看过
  • 黑龙江省政府地址
    黑龙江省政府地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黑龙江省政府的职能:1、执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黑龙江省
    2023-08-11
    180人看过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黑工商发[2008]85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经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和调查,广泛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在红盾信息网公示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倍安诺康”等19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复审认定“希波”等35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附件:黑龙江省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略)附件:黑龙江省复审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略)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2023-06-07
    289人看过
  • 黑龙江省首开服务外包担保先河
    记者从哈尔滨市工信委获悉,为助推哈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该委所属的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在全省首开服务外包担保先河,通过创新反担保方式、简化担保程序等措施,探索出一条拓宽服务外包企业融资渠道的新路径,今年以来,共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了15笔贷款担保,金额达3600万元。2009年哈市工信委在全省率先开展服务外包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该委所属的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成为全省唯一一家开展服务外包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去年全年共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额1500万元。今年以来,该中心全面加大了服务外包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力度,截至目前,共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15笔贷款担保,金额达到3600万元。服务外包贷款担保相关的合作银行达到3家,担保资金在各大银行的放大倍数已达到5倍。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创新推出了企业间互保、联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法人(股东)承担连带经济责任等
    2023-06-08
    178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劳动力及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包括本省农村劳动力跨县(市)行政区域就业和外省农村劳动力来本省就业。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执行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省、市(行署)劳动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指导性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第六条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二)有一定的职业技术能力;(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市(行署)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用人单位符合下列
    2023-06-10
    140人看过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8]3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综合能力,规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托企业现有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骨干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省基
    2023-04-24
    6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四章经济补偿经同意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承担中央直属用人单位
    2023-05-07
    479人看过
  • 黑龙江省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一条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引导企业运用市场机制筹集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短期融资债券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向社会发行的企业债券。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主管机关,负责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审批、转让及管理。第四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第五条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严禁强迫或摊派。第六条短期融资债券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三种。第七条短期融资债券利率可略高于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40%。第八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
    2023-06-05
    98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更多>

    #合同履行期限
    相关咨询
    •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屋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规定的产假是怎样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2-23
      1、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2、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
    • 黑龙江省龙泉市开车违章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交通违章法律规定需要哪些步骤?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07
      第一步:非法处理。1、路面上工作的警察当场发行的简易处罚决定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者必须持有第三银行联),从发行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银行缴纳罚款,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罚款金额的3%不得超过罚款金额。2、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被路面上班的警察依法拘留汽车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者必须持有汽车拘留证明书。本人的驾驶执照(依法拘留驾驶执照和没有驾驶执照的本人的身份证)和汽车驾驶执照(或收据和合格证)15天内
    • 黑龙江省鹤岗市勃利县护产服务多少钱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16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
    •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6
      对于你学长在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终止日期,但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适用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者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